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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7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79號原 告 王致翔

王蕭閃呂麗聖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律師

江沛錦律師被 告 蘇郭玉蜜

林玉笭即林麗芳邱四卿賴麗雲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茂生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被 告 葉永仁

葉永宗葉書宏葉書維葉姿瑛葉錦雪葉慧春謝士豪謝冠君謝孟冠吳穗菁鄭凱甄鄭偉廷鄭仁泓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葉永仁、葉永宗、葉書宏、葉書維、葉姿瑛、葉錦雪、葉慧春應就被繼承人葉得所遺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謝士豪、謝冠君、謝孟冠應就被繼承人郭屘所遺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編號3 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吳穗菁、鄭凱甄、鄭偉廷、鄭仁泓應就被繼承人鄭堯銘所遺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3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編號3 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262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將抵押權人葉得之繼承人葉永仁、葉永宗、葉宜傑、葉書宏、葉書維、葉姿瑛、葉錦雪、葉慧春列為共同被告,請求判決應就被繼承人葉得所遺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惟葉得於民國76年3 月3 日死亡,其繼承人葉永隆於102 年9 月25日死亡,葉宜傑為葉永隆之子,業聲明拋棄繼承,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中院麟家合

102 司繼字2504字第1090022666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57 頁)。原告遂於109 年4 月28日具狀撤回對葉宜傑之起訴,並變更聲明第1 項為被告葉永仁、葉永宗、葉書宏、葉書維、葉姿瑛、葉錦雪、葉慧春應就被繼承人葉得所遺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見本院卷一第287 至288頁)。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變更及撤回,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謝火傳、洪石頭、林三寶前曾將屏東縣○○市○○段○○段○○○ ○號土地辦理裁判分割前,為被告或其被繼承人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伊等經本院以87年度重訴字第161 號判決分割取得共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編號3 之屏東市○○段○○○○○○○○○○○○○○○○○○○○○號土地,系爭抵押權則分別轉載於分割後之如附表所示之3 筆土地。惟兩造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均已屆滿,其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亦罹於消滅時效,並經5 年除斥期間,被告或繼承人均未實行抵押權,依民法第880 條規定,抵押權即應歸於消滅。此外,抵押權人葉得於76年3 月3 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葉永仁、葉永宗、葉書宏、葉書維、葉姿瑛、葉錦雪、葉慧春(下稱被告葉永仁等7 人)。抵押權人鄭堯銘於85年1 月8 日死亡,由訴外人鄭進吉單獨繼承,而鄭進吉復於99年12月17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吳穗菁、鄭凱甄、鄭偉廷、鄭仁泓(下稱被告吳穗菁等4 人)。抵押權人郭屘於101 年12月14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謝士豪、謝冠君、謝孟冠(下稱被告謝士豪等3人),均未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為此依民法第767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葉永仁等7 人、被告吳穗菁等4 人、被告謝士豪等3 人應就被繼承人葉得、鄭堯銘、郭屘所遺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編號3 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及被告應塗銷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編號3 之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87年度重訴字第161 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所有權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1至99頁),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記載未有受理鄭堯銘、鄭進吉、郭屘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院曜家安字第1090000760號函(記載查無葉得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39 、295 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前段、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應信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 條前段、第880 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及上開除斥期間之經過即歸於消滅(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編號3 之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均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且前揭抵押權存續期間或清償日期至今逾20年以上,均未見被告行使抵押權取償,依前揭規定系爭抵押權已罹於時效消滅。故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抵押權人亦未於5 年內實行抵押權,抵押權已經消滅,堪屬可採。

㈢、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 條亦有明定。本件系爭抵押權消滅因時效消滅,業經認定如上,所有(共有)人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自得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登記,以除去對於土地所有權之妨害,是原告於本件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一併請求抵押權人葉得、鄭堯銘、郭屘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與其餘被告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為求訴訟經濟,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抵押權人葉得、鄭堯銘、郭屘之繼承人即被告葉永仁等7 人、被告吳穗菁等4 人、被告謝士豪等3 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與其餘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附表:

┌──┬─────┬────┬──────┬─────┬──────┬──────┬───┬───┐│編號│不動產標示│抵押權人│設定登記日期│擔保債權額│ 存續期間 │清償日期 │債權比│設定義││ │ │ │ │(新臺幣)│ │ │例 │務人 │├──┼─────┼────┼──────┼─────┼──────┼──────┼───┼───┤│1 │屏東縣屏東│葉得 │56年10月14日│3萬元 │自56年3 月10│(空白) │全部 │謝火傳││ │市○○段二│ │屏登字第0103│ │日起至57年3 │ │ │ ││ │小段343-15│ │78號 │ │月9日止 │ │ │ ││ │地號土地 ├────┼──────┼─────┼──────┼──────┼───┼───┤│ │ │蘇郭玉蜜│59年10月8 日│30萬元 │自59年10月5 │(空白) │2分之1│洪石頭││ │所有權人:│ │屏登字第0078│ │日起至59年11│ │ │ ││ │呂麗聖 │ │58號 │ │月4日止 │ │ │ ││ │權利範圍 ├────┼──────┼─────┼──────┼──────┼───┼───┤│ │162 分之4 │鄭堯銘 │同上 │同上 │同上 │(空白) │同上 │同上 ││ │ ├────┼──────┼─────┼──────┼──────┼───┼───┤│ │王蕭閃 │郭屘 │65年2 月13日│30萬元 │自65年1月5日│(空白) │全部 │謝火傳││ │權利範圍 │ │屏登字第0020│ │起至66年1 月│ │ │ ││ │5400分之 │ │17號 │ │4 日止 │ │ │ ││ │133 ├────┼──────┼─────┼──────┼──────┼───┼───┤│ │ │茂生農經│65年4 月19日│70萬元 │自65年4月9日│(空白) │全部 │同上 ││ │王致翔 │(原名茂│屏登字第0057│ │起至75年4 月│ │ │ ││ │權利範圍 │生飼料)│84號 │ │9日止 │ │ │ ││ │162分之4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林玉笭 │83年8 月4 日│360萬 │自83年8 月1 │83年11月1日 │6分之3│林三寶││ │ │ │屏登字第0255│ │日起至83年11│ │ │ ││ │ │ │75 │ │月1 日止 │ │ │ ││ │ ├────┼──────┼─────┼──────┼──────┼───┼───┤│ │ │邱四卿 │同上 │同上 │同上 │83年11月1日 │6分之2│同上 ││ │ ├────┼──────┼─────┼──────┼──────┼───┼───┤│ │ │賴麗雪 │同上 │同上 │同上 │83年11月1日 │6分之1│同上 │├──┼─────┼────┼──────┼─────┼──────┼──────┼───┼───┤│2 │屏東縣屏東│葉得 │56年10月14日│3萬元 │自56年3 月10│(空白) │全部 │謝火傳││ │市○○段二│ │屏登字第0103│ │日起至57年3 │ │ │ ││ │小段343-29│ │78號 │ │月9日止 │ │ │ ││ │地號土地 ├────┼──────┼─────┼──────┼──────┼───┼───┤│ │ │蘇郭玉蜜│59年10月8 日│30萬元 │自59年10月5 │(空白) │2分之1│洪石頭││ │所有權人:│ │屏登字第0078│ │日起至59年11│ │ │ ││ │呂麗聖 │ │58號 │ │月4日止 │ │ │ ││ │權利範圍 ├────┼──────┼─────┼──────┼──────┼───┼───┤│ │2分之1 │鄭堯銘 │同上 │同上 │同上 │(空白) │同上 │同上 ││ │ ├────┼──────┼─────┼──────┼──────┼───┼───┤│ │王致翔 │郭屘 │65年2 月13日│30萬元 │自65年1月5日│(空白) │全部 │謝火傳││ │權利範圍 │ │屏登字第0020│ │起至66年1 月│ │ │ ││ │2分之1 │ │17號 │ │4 日止 │ │ │ ││ │ ├────┼──────┼─────┼──────┼──────┼───┼───┤│ │ │茂生農經│65年4 月19日│70萬元 │自65年4月9日│(空白) │全部 │同上 ││ │ │(原名茂│屏登字第0057│ │起至75年4 月│ │ │ ││ │ │生飼料)│84號 │ │9日止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林玉笭 │83年8 月4 日│360萬 │自83年8 月1 │83年11月1日 │6分之3│林三寶││ │ │ │屏登字第0255│ │日起至83年11│ │ │ ││ │ │ │75 │ │月1 日止 │ │ │ ││ │ ├────┼──────┼─────┼──────┼──────┼───┼───┤│ │ │邱四卿 │同上 │同上 │同上 │83年11月1日 │6分之2│同上 ││ │ ├────┼──────┼─────┼──────┼──────┼───┼───┤│ │ │賴麗雪 │同上 │同上 │同上 │83年11月1日 │6分之1│同上 │├──┼─────┼────┼──────┼─────┼──────┼──────┼───┼───┤│3 │屏東縣屏東│葉得 │56年10月14日│3萬元 │自56年3 月10│(空白) │全部 │謝火傳││ │市○○段二│ │屏登字第0103│ │日起至57年3 │ │ │ ││ │小段342-32│ │78號 │ │月9日止 │ │ │ ││ │地號土地 ├────┼──────┼─────┼──────┼──────┼───┼───┤│ │ │蘇郭玉蜜│59年10月8 日│30萬元 │自59年10月5 │(空白) │1/2 │洪石頭││ │所有權人:│ │屏登字第0078│ │日起至59年11│ │ │ ││ │王蕭閃 │ │58號 │ │月4日止 │ │ │ ││ │ ├────┼──────┼─────┼──────┼──────┼───┼───┤│ │權利範圍:│鄭堯銘 │同上 │同上 │同上 │(空白) │同上 │同上 ││ │全部 ├────┼──────┼─────┼──────┼──────┼───┼───┤│ │ │郭屘 │65年2 月13日│30萬元 │自65年1月5日│(空白) │全部 │謝火傳││ │ │ │屏登字第0020│ │起至66年1 月│ │ │ ││ │ │ │17號 │ │4 日止 │ │ │ ││ │ ├────┼──────┼─────┼──────┼──────┼───┼───┤│ │ │茂生農經│65年4 月19日│70萬元 │自65年4月9日│(空白) │全部 │同上 ││ │ │(原名茂│屏登字第0057│ │起至75年4 月│ │ │ ││ │ │生飼料)│84號 │ │9日止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林玉笭 │83年8 月4 日│360萬 │自83年8 月1 │83年11月1日 │6分之3│林三寶││ │ │ │屏登字第0255│ │日起至83年11│ │ │ ││ │ │ │75 │ │月1 日止 │ │ │ ││ │ ├────┼──────┼─────┼──────┼──────┼───┼───┤│ │ │邱四卿 │同上 │同上 │同上 │83年11月1日 │6分之2│同上 ││ │ ├────┼──────┼─────┼──────┼──────┼───┼───┤│ │ │賴麗雪 │同上 │同上 │同上 │83年11月1日 │6分之1│同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