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9號原 告 李志雄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律師被 告 黃菊英即邱松林之繼承人
邱啓川即邱松林之繼承人邱梅林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邱吳麗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