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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曾華廷法定代理人 曾盛康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曾黌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0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1,513 元(計算式:[ ﹝1464+1077﹞×5100+1610×1300] ×1/8 =000000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