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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筠晴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林盛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

9 年10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解除套繪管制事件,其性質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以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從而,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裁判案由:解除套繪管制
裁判日期: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