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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29號原 告 余東林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被 告 郭秀霞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洪仲澤律師黃鈺玲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前於民國110 年9 月27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裁判日期: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