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29號原 告 余東林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被 告 郭秀霞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洪仲澤律師黃鈺玲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前於民國110 年9 月27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