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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重家繼訴更二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更二字第1號原 告 陳金泉

陳美玲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足

陳金瑞陳永福陳美麗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安惠被 告 陳永添

張陳對吳進益陳素貞陳玉英陳玉花陳美惠陳美靜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秀春被 告 陳文福

陳宥盛陳宥晴張麵仔陳金順陳麗珍陳麗華陳鳳琪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金芝被 告 黃蔡英珠

蔡朝瑞蔡朝勝蔡朝南蔡享受蔡秀菊洪蔡秀梅曾蔡麗娘蔡秀鳳蔡桂枝蔡建陞蔡月英蔡基傑娜拉泰戈張路張吳牽張玉霞張慶益張玉敏張玉惠張志鴻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幼倚被 告 張志勇

張有慰張育淨楊美玉張佩芬張庭瑋呂淑珠張亜伶張國鐘張宗權張宸興張憲志張美麗許尤英嬌尤輝煌林建一林秀清尤黃櫻尤仕平蘇正安蘇冠仲蘇冠升蘇曼尤月琴尤敏惠林進良林進順林進興紀林阿淑蔡林美華林阿足林秋梅林巧張夏足仔陳夏滿仔吳夏滿宇蔡捷安蔡陽春蔡陽輝陳蔡碧蓮蘇蔡秀枝蔡秀梅蔡苜莉蔡松銘蔡育郎蔡依婷林慶利林慶麟林美香盧城緎盧泳綸盧宥維謝志義謝志茂謝志堅謝碧雲謝碧梧陳進茂陳振利盧紀霖盧美玉盧月霞吳許素琴吳慧華許勝威吳政諺夏武男夏武東夏義勤夏義鑫夏佳熏夏佳惠夏柯連妹夏歆柔夏麒豐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雪玲被 告 陳美暖

夏瓊惠夏瓊茹翁守鋊陳素美(即陳水枝之承受訴訟人)陳姿毓(即陳水枝之承受訴訟人)柯宗維(即夏愉倢之承受訴訟人)鄭坤財(即鄭坤德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柯宗維為被告夏愉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陳素美、陳姿毓為被告陳水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鄭坤財為被告鄭坤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繫屬後,被告夏愉倢已於108 年1 月2 日發現死亡,被告陳水枝於108 年5 月29日死亡,被告鄭坤德於

108 年12月8 日死亡,夏愉倢之繼承人為其子柯宗維,陳水枝之繼承人為其女陳素美、陳姿毓,鄭坤德之繼承人為其胞弟鄭坤財,惟柯宗維、陳素美、陳姿毓及鄭坤財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而本院為避免訴訟久延,爰依職權以裁定命柯宗維為被告夏愉倢之承受訴訟人,陳素美、陳姿毓為被告陳水枝之承受訴訟人,鄭坤財為被告鄭坤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裁判日期: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