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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 告 潘孟安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複 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被 告 梁牧養

梁梅瑛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被 告 梁連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及自民國

109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乙○○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以廣告版面規格不小於高24公分、寬35公分之方式,將如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全部內容,以20號以上字體刊登一日。

三、被告乙○○應將登載於網際網路臉書(FACEBOOK)上「火大爆報」粉絲專頁如附表一所示「火大爆報」貼文,及如附表二所示記者會影像貼文移除(貼文網址詳如附件二),並不得再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前述貼文。

四、被告乙○○應將網際網路YOUTUBE 上「好屏東公共論壇」如附件三所示49支影片移除,並不得再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媒介重製、散布前述影片。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10分之7,餘由被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60萬元為被告乙○○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乙○○如以180 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丁○○經合法通知,無故未於最後2 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其為現任屏東縣縣長。被告乙○○在屏東縣經營悠客馬術渡假村所在之土地,因租期屆至且地主異動,不願繼續出租而發生糾紛遭人檢舉,經屏東縣政府依法進行稽查,確認違法屬實後開罰。惟乙○○僅因不滿求助原告卻未獲回應,竟與其女即被告丙○○、丁○○一同自109 年2 月間起迄今,分別以發行「火大爆報」、召開記者會、宣傳車遊街、成立網際網路臉書社團、網路YOUTUBE 頻道直播影像及出版書籍之方式,散布對原告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內容言論,侵害原告人格權及名譽權,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爰分別依民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移除不實言論,並防止再為侵害;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連帶給付原告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刊登報紙道歉,以回復名譽。

(二)減縮後之聲明:

1、被告乙○○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被告乙○○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540 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共同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以廣告版面規格不小於高24公分、寬35公分之方式,將如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全部內容,以20號以上字體刊登一日。

3、被告應共同將登載於網際網路臉書(FACEBOOK)上「火大爆報」粉絲專頁如附表一所示「火大爆報」貼文,及如附表二所示記者會影像貼文移除(貼文網址詳如附件二),並不得再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前述貼文。

4、被告應共同將網際網路YOUTUBE 「好屏東公共論談」之如附件三所示49支影片移除,並不得再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媒介重製、散布前述影片。

5、第1 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一)乙○○、丙○○部分:

1、原告與訴外人己○○關係匪淺,己○○擔任負責人之公司有捐助原告登記為董事長之基金會。乙○○所經營之悠客馬場,先遭新地主己○○強取不成後,即改由原告配合己○○財團,派遣屏東縣政府人員進行稽查,可見財團正在屏東縣境內開發土地。因此乙○○以發行「火大爆報」、召開記者會、宣傳車遊街、成立網際網路臉書社團、網路YOUTUBE 頻道直播影像及出版書籍之散布方式,傳述關於原告如附表三所示之言論,均符合事實,且與公共政策多有關係,也有經過查證,並無不實,屬於合理評論。

2、被告丁○○、丙○○均為被告乙○○之女,惟僅係臨時受託擔任乙○○記者會之司儀,不知道記者會之詳細內容,並無對原告為侵權行為之意思;對於記者會影像上傳臉書等社群平台,更無參與。

3、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⑵對於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被告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丁○○部分:未以言詞或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為現任屏東縣縣長。

(二)被告乙○○為悠客馬場(悠客馬術渡假村)之實際負責人。

(三)被告乙○○因違規經營悠客馬場,遭屏東縣政府相關局處依法開罰。

(四)被告乙○○為「好屏東公共論談(壇)」及「前立法委員乙○○辦公室」之實際經營及管理者,並撰寫如附表一所示之「火大爆報」及召開如附表二所示之記者會,且就臉書「火大爆報」粉絲專頁有管理權限;就YOUTUBE 「好屏東公共論談(壇)」有上傳權限,均係於每週二出刊發行及上傳網際網路。

(五)附表一、二所示「火大爆報」、「記者會」內容,均經被告乙○○張貼貼文在前述臉書粉絲專頁及將記者會影片上傳至YOUTUBE 「好屏東公共論談(壇)」頻道。

(六)前述「火大爆報」、「記者會」內容,詳如原證9-1 至原證23-2所示(本院卷一第123 頁至第343 頁)。

(七)被告丁○○、丙○○擔任記者會主持人。

四、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對原告所為之言論,經兩造同意集中事實上爭點為附表三「事實摘要」欄所示之底線部分(本院卷二第253 頁至第254 頁),並分為6 個類別:接受財團供養、官商勾結炒地皮、貪污縣長收受紅包、愛喝酒私生活不檢點、結交檢察官干涉司法、買通縣議員,詳如附表三所示(下稱系爭言論,本院卷二第395 頁至第412 頁)。

(二)系爭言論已侵害原告之名譽。

1、所謂人格權,係以人格為內容之權利,以體現人性尊嚴價值之精神利益為其保護客體,乃個人所享有之私權,即關於生命、身體、名譽、自由、姓名、身分及能力等權利;所謂名譽,通常係指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即其在社會上之評價。是侵害名譽權即為侵害人格權。凡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憎惡、蔑視、侮辱、嘲笑或不齒與其來往,均屬侵害名譽權。而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並依一般人之評價客觀判斷之。如果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見)。

2、系爭言論所提及「戊○○是己○○的小弟」、「圖利己○○」、「貪污」、「炒作土地」、「圖利財團」、「為了替己○○服務,他不惜動用縣府各局處」、「戊○○背後有一個己○○,現在我們講官商勾結的部分」、「你戊○○是財團供養的拉,包吃的拉,包吃的聽不聽得懂?你戊○○縣長做縣長跟菜店女人一樣,吃月的拉!都包起來拉!」、「你是供養的!政治妓女阿!」、「戊○○圈地餵財團內幕,盜賣國產」、「官商勾結方便」、「當立委人家馬上買轎車給你,我所聽到的,我聽到的一個月領4 萬,一個月領6 萬」、「戊○○貪污啦,是一個貪污縣長」、「我在看紅包收去了,拿不知道多大包了」、「我們現在也知道縣長錢怎麼來的,這三億拿回他家門口藏起來」、「用老百姓的錢拿來收紅包」、「絕對收紅包而已」等語,將使社會大眾對原告形成受財團供養,官商勾結炒地皮,貪污並輸送不法利益給財團之負面印象;所提及「屏檢是戊○○的遮羞布」、「手伸到地檢署」、「為什麼你戊○○所有的外聘委員一定為檢察官?為什麼很簡單,動機不良,準備做壞事」、「和檢察官喝酒,常常在喝酒」、「案件被指定分配給了與他熟識多年蔡榮龍檢察官」、「動用他長期培植的司法扈從」、「戊○○你今天還這樣喘,弄一個在那邊喝酒把妹妹,在那邊歪哥」、「手伸進司法裏頭」、「戊○○很喜歡喝酒,喝酒後私生活差、性關係複雜,我們研究起來就是這樣」、「歪哥女人喝酒」、「做議員你明天要問的,晚上把它拿去賣給戊○○,三萬五萬也好」、「這個議員就是20萬」等語,將使社會大眾對原告形成愛喝酒私生活不檢點、干涉司法、買通縣議員之負面印象。

3、本院衡諸一般社會通念,認為社會大眾所期待之縣長,應為依法行政、秉公守法及嚴守公私分際之政治人物。惟系爭言論對原告所生之負面印象,依一般人之評價,客觀上將會讓人認為原告不配作為縣長,足以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故系爭言論可以認為已經侵害了原告之名譽。

(三)被告乙○○不能夠證明系爭言論之內容為真實,也不能夠證明已盡到合理查證義務,故本院認定系爭言論之內容為不實,且不是合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1、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固不具違法性,然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見)。而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本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不能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否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反而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負面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

惟為兼顧個人名譽法益之保護,倘其未加合理查證即率予報導,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卻仍予報導,以致其報導與事實不符,自可認為其有過失。至於公眾人物之言行事關公益,其固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新聞媒體之監督,然新聞媒體工作者在報導前,亦應經合理查證,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始得認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其不得截取所得資訊之片斷,任意結合其他非真實之事實而為言論發表或評論,致損及該公眾人物之名譽;否則如因此致該公眾人物名譽受到貶損,自應對之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56 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99年度台上字第791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見)。又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要件,被害人對於行為人所陳述之言論係不實內容之事實,本不負舉證責任;應由行為人就證明陳述之言論內容為真實一事,或其已盡到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一事,分別負舉證責任。

2、被告應負舉證責任及各自所負合理查證義務:⑴查系爭言論涉及原告有接受財團供養、官商勾結、貪污收

受紅包、愛喝酒私生活不檢點、干涉司法、買通縣議員之積極事實,業如前述。依上說明,應由陳述言論之行為人即被告乙○○、丙○○,就系爭言論內容為真實一事,或其已盡到合理查證義務一事,負舉證責任。

⑵被告乙○○身為前立法委員,每週定期發行「火大爆報」

及召開記者會,具有新聞媒體工作者角色,其身分地位不同於一般無名之輩,足認其有時間也有能力進行多方查證而深入報導,故乙○○應負較高之合理查證義務。

⑶被告丙○○部分,其自述職業為悠客馬場經理(本院卷二

第365 頁),且原告未提出證據證明其身分地位不同於一般人,不能認為其應負有與公眾人物或新聞媒體工作者相同之查證義務,故丙○○應負之合理查證義務,應與一般人相同。

⑷被告丁○○雖未陳述系爭言論,惟原告主張其亦有共同侵

權行為或幫助侵權行為(本院卷二第364 頁),故其就被告乙○○、丙○○所述系爭言論內容為真實一事,或其已盡到合理查證義務一事,仍應負舉證責任。只是丁○○自述職業為企業公司經理(本院卷二第365 頁),且原告未提出證據證明其身分地位不同於一般人,不能認為其應負有與公眾人物或新聞媒體工作者相同之查證義務,故丙○○應負之合理查證義務,亦應與一般人相同。

3、被告舉證情形:⑴被告雖提出被證1 至被證3 、被證12(被告提出證據來不

及編號,按照順序應編為被證12)之財團法人彩色盤教育基金會(下稱彩色盤教育基金會)法人登記資料、中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都公司)的簡介、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訊公司)登記資料、屏東縣政府110 年

2 月21日屏府農府字第11005836400 號函所附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 年2 月8 日農輔字第1100022030號公告及屏東縣車城鄉四重溪休閒農業區公告簡圖等證據(本院卷一第33頁至第37頁,本院卷二第485 頁至第493 頁),欲證明系爭言論有關原告接受財團供養、貪污收受紅包、官商勾結炒地皮等情為真實云云。惟彩色盤教育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資料,固載明原告於95年間起擔任彩色盤教育基金會法人代表,並由中都公司及佳訊公司捐助,且中都公司之資料記載為己○○為董事、佳訊公司之資料記載己○○為董事長,以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公告劃定「屏東縣車城鄉四重溪休閒農業區」與其範圍等情。但己○○相關公司合法捐助彩色盤教育基金會設立及登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法公告劃定休閒農業區及其範圍等情,為何足以證明原告本人接受財團供養、貪污收受紅包、官商勾結炒地皮等事實?被告則未進一步說明推論過程及提出相關證據;本院認為這些證據資料,只能合理推論彩色盤教育基金會有接受己○○所屬公司捐助,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劃定休閒農業區及其範圍而已。至於原告本人如何接受己○○相關財團供養?如何貪污收受紅包?如何影響依法行政而可認為有官商勾結之不法情事?還需要被告提出更多原告與己○○間具體的金流往來證據,並說明中間合理推論過程,才能明白;然而被告僅辯稱:「屏東縣政府有四重溪休閒農業區開發案,己○○集團在四重溪地區購買甚多土地」,「己○○說過戊○○是我小弟」、「身為屏東縣民,被告本可質疑縣政府施政之妥當性、合法性及合目的性」、「悠客馬場之土地確係己○○集團(登記所有權人為己○○繼女林佳霖)」、「乙○○期待司法機關聲明原告開發縣內部分土地之妥當性及合法性」、「屏東縣確有廢校情形」、「原告擔任縣長以來,屏東縣境內多件土地開發案確由財團得標」、「己○○確有捐助原告擔任董事長之彩色盤教育基金會」云云(本院卷二第417 頁至第441頁),不論被告辯解之詞是否為真,均未具體說明原告與己○○間如何有金流往來。而被告如果不能夠證明原告與己○○間有金流往來,即使原告於縣長任內施政不當,可受公評,仍然不能說原告是受財團供養、貪污收受紅包、官商勾結炒地皮。況此部分僅涉及原告與己○○間之部分而已;原告與其他財團的部分,被告甚至未提出相關證據,僅辯稱「鍾嘉村及林義守所主持之財團在屏東縣確有大型土地開發案」云云,對於原告與其他財團間有如何具體之金流往來,亦未予說明。故不足以只用前述被告所提出之歷史久遠的登記資料、財團得標土地開發案等關連性薄弱的事證,即認為被告已舉證證明原告本人有長期接受財團供養、官商勾結、貪污收受紅包之事實,或已經盡到合理查證義務。

⑵被告雖又提出被證4 至被證6 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刑事

傳票、被告乙○○召開第1 次記者會至檢察官受理原告申告而發傳票日之行事曆、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名單等證據(本院卷一第39頁至第43頁),欲證明檢察官迅速偵辦其被告妨害名譽案件,系爭言論有關原告干涉司法等情為真實云云。惟檢察署受理民眾按鈴申告,分案交由檢察官承辦,如何進行案件偵查,乃承辦檢察官之權限。承辦檢察官於受理案件後,依自身案件負荷程度及案情需要,儘速蒐集證據及釐清事實,本為其職責所在,並沒有任何違法不當,更不用說偵辦案件速度與案件當事人會有什麼瓜葛。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此即檢察官所負客觀注意義務,則檢察官儘速偵辦犯罪事實,於釐清事實後,對於有犯罪嫌疑之被告,向法院提起公訴或為緩起訴處分;對於無犯罪嫌疑之被告,應為不起訴處分,使司法正義得以有效率獲得落實,實屬必要。尤其是對於無犯罪嫌疑之被告而言,檢察官儘速偵辦以釐清事實真相,使其得以儘速取得不起訴處分,定紛止爭,免受長期訟累之負荷,乃是對其甚為有利之事項。故不能僅以承辦檢察官儘速辦案,就認為是受到原告之干涉;被告仍應分別說明承辦檢察官於偵辦案件時是如何違法不當?而原告又是如何干涉承辦檢察官之決定?並舉出相關之證據,才能證明原告有干涉司法之事實。可是依被告此部分所舉證據,只能夠認為檢察官迅速偵辦原告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之刑事案件,以及其擔任屏東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等情,而被告之答辯亦僅重複:「屏東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確實有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出任」、「蔡榮龍檢察官確曾擔任過屏東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乙○○確有申請蔡榮龍檢察官迴避」、「訴願審議委員確由縣長聘任」云云(本院卷二第421 頁至第435 頁),始終未能具體說明原告如何以縣長身分或權限改變了承辦檢察官之決定,並據以提出相對應之證據,故不足以證明原告有干涉司法之事實,也不能夠認為已經盡到應有之查證義務。

⑶被告提出被證7 至被證10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 年

度上易字第80號刑事判決判決書、刑事案件發生時現場照片、被告乙○○、丙○○之戶口名簿(本院卷二第265 頁至第275 頁、第447 頁至第449 頁),僅能夠證明被告與己○○之女林佳霖間因為悠客馬場(悠客馬術渡假村)而有發生糾紛,但前述證據資料內容均未提及原告,故不足以證明系爭言論涉及原告有接受財團供養、官商勾結、貪污收受紅包、愛喝酒私生活不檢點、干涉司法、買通縣議員等情為真實。

⑷被告所提出之被證11為火大爆報110 年1 月5 日第41期報

導(本院卷二第451 頁至第455 頁),乃兩造就真實性有所爭執之系爭言論內容,也就是說被證11本身就是需要證實的系爭言論,自不能夠以被告所述的話證明被告所述的話為真實,否則等同於免除被告對系爭言論內容為真實或其已盡到合理查證義務等情所應負之舉證責任。

⑸除前述被證1 至被證12以外,被告並未提出其他書物證以

證明系爭言論所述原告有接受財團供養、官商勾結、貪污收受紅包、愛喝酒私生活不檢點、干涉司法、買通縣議員之事實。

⑹被告雖請求通知證人己○○到庭作證,欲證明其有說過原

告是我小弟;中都公司及佳訊公司都有捐助彩色盤教育基金會,並由其決策云云(本院卷二第29頁)。惟此部分待證事實,均與原告與己○○間有無金流往來一事無關,且證人己○○到庭時亦證述:其與原告沒有金錢往來或生意上的往來,也從來沒有提供其汽車或買車給原告,且其或其經營的公司也沒有對原告提供政治獻金,至於乙○○或是他經營的火大爆報、好屏東公共論壇、前立法委員乙○○辦公室的人員,則都沒有向其查證過其與原告間的事情等語(本院卷二第468 頁、第470 頁、第474 頁),由此足見被告聲請通知之證人己○○來作證,不僅不能夠證明原告與己○○間有金錢往來一事,反而更證明被告未向當事人為查證,且系爭言論有關原告接受財團供養、貪污收受紅包、官商勾結炒地皮等情均為不實在。

⑺被告雖聲請通知證人甲○○到庭作證,惟經本院依法通知

而無故未到庭,且證人甲○○為報紙記者,負責屏東地區報導,亦有撰寫有關於原告議題之新聞,經本院當庭以網際網路搜尋引擎GOOGLE搜尋證人甲○○關於原告之報導並列印附卷,其中提及系爭言論關於原告有接受財團供養、官商勾結、貪污收受紅包、愛喝酒私生活不檢點、干涉司法、買通縣議員內容之報導,即係被告乙○○所述(本院卷三第9 頁至第10頁);除此之外,有關原告之報導中就沒有與系爭言論前述內容有關之報導(本院卷三第5 頁至第8 頁、第73頁至第76頁);而就提及系爭言論前述內容之報導,僅有引用乙○○所述,並無其他證據或後續查證相符之結果,證人甲○○甚至直言「乙○○端只以口頭述說,沒有提出有力的證據佐證潘縣長是否與財團掛勾」,並在同一邊報導內,平衡報導屏東縣政府對此表達不實言論之立場等情(本院卷三第10頁)。故由證人甲○○就系爭言論所為之報導,已可知悉其並無原告接受財團供養、官商勾結、貪污收受紅包、愛喝酒私生活不檢點、干涉司法、買通縣議員等情之證據或查證所得之結果,不足以證明系爭言論屬實,也不能夠認為被告已經盡到應有之查證義務,因此本院認為無再次通知到庭之必要。

⑻被告雖聲請:①調取彩色盤教育基金會登記案卷、②調取

彩色盤教育基金會自96年度起至108 年度止之各年度財務報告及營運報告(以上見本院卷二第29頁);③調取屏東縣政府關於四重溪休閒農業區計畫案卷、④詢問恆春地政事務所:永達校地(位於車城鄉)之所有權登記為何人?⑤調取原告擔任縣長以來出任屏東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全部名單、⑥詢問屏東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出席訴願審查會議時有無領取出席費?金額為何?⑦調取監察院關於原告自擔任縣議員、立委及縣長期間所獲之政治獻金明細、⑧詢問屏東縣政府:5 年來曾否有遷校或廢校之案例或擬案?⑨向屏東縣政府調取屏東健康產業園區案卷、⑩詢問屏東縣政府:蔡榮龍檢察官是否擔任過該府訴願審查委員會委員、⑪詢問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原告名下有無汽車?⑫通知證人張雅屏、⑬調取屏東縣選舉委員會原告競選屏東縣長兩次之證件內容、⑭詢問屏東縣政府:自原告擔任縣長以來進行的土地開發案件,得標者是何人?何公司?⑮調取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他字第593號109 年6 月22日開庭錄音(以上見本院卷二第417 頁至第445 頁);⑯詢問屏東縣車城鄉公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縣車城鄉四重溪休閒農業區之政策目的及該劃定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變更為「休閒農業用地」是否增加其經濟價值(如:建蔽率提升等),並調取相關案卷。⑰向屏東縣政府調閱106 年2 月15日屏府水政字第10603409

000 號函所為之處分之相關案卷,並請其說明屏東縣政府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關於六塊厝養豬場與萬巒泗林繁殖場之地下水水權爭議始末,並說明該爭議與屏東市六塊厝土地之關連。⑱聲請向屏東縣政府教育處調閱關於墾丁國小之遷校及重建之案卷,及目前屏東縣政府關於墾丁國小所坐落之土地政策規劃為何。⑲聲請向屏東縣政府教育處調閱關於屏東縣和平國民小學校長以幫女學童運動受傷擦藥為由涉嫌猥褻罪之相關行政調查案卷。⑳聲請向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函詢屏東縣係農業大縣,在國土計畫草案中劃設9 萬6 千多公頃農地,為何卻未設置宜維護農地面積(以上見本院卷三第21頁至第23頁)等證據。惟被告應就系爭言論內容為真實或其已盡到合理查證義務等情,負舉證責任,業如前述。倘若被告需要第三人提供詳細資料或詳細說明才能證明系爭言論為真正,反而表示被告並無足夠之證據可以證明系爭言論提及原告有接受財團供養、官商勾結、貪污收受紅包、愛喝酒私生活不檢點、干涉司法、買通縣議員等內容為真實,同時也沒有盡到合理查證義務。但被告卻是反覆明確地報導原告有接受財團供養、官商勾結、貪污收受紅包、愛喝酒私生活不檢點、干涉司法、買通縣議員等情,如果不是被告沒有證據的臆測,就是被告經過自行蒐證查證後可以證明,那麼就與聲請調查之證據無關。也就是說,被告其實只要提出其為系爭言論時,自行查證所取得、所依據之資料即可,並無另外聲請本院向第三人調閱證據或詢問之必要。

4、因此,依被告所舉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系爭言論提及原告有接受財團供養、官商勾結、貪污收受紅包、愛喝酒私生活不檢點、干涉司法、買通縣議員等情為真實,且被告乙○○具有優於一般人之查證能力,而負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卻未能提出合理查證後所得之證據,也不足以證明乙○○已經盡到合理查證義務。而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則沒有必要進行調查。故本院不予採信乙○○之答辯。至於被告丙○○及丁○○,她們所舉證據,雖同樣不足以證明系爭言論為真實,也不能證明已經盡到合理查證義務。但因她們所負合理查證義務之程度,較與乙○○為低,僅為一般人之標準;本院審酌乙○○同時身兼前政治人物、新聞媒體工作者及丙○○及丁○○父親之多種身分及其所具有之人脈、資訊,對於丙○○及丁○○而言,已屬她們查證系爭言論真偽之能力所及範圍內的合理可信來源,故即使除了乙○○以外,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盡到合理查證義務,仍然可以認為丙○○及丁○○已盡到合理查證義務。

(四)被告乙○○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丙○○、丁○○沒有故意、過失,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被告乙○○所為系爭言論提及原告有接受財團供養、官商勾結、貪污收受紅包、愛喝酒私生活不檢點、干涉司法、買通縣議員等情,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而使原告精神上、心理上感到痛苦。且原告名譽受損結果,為乙○○前述行為所造成,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又乙○○開始為系爭言論前,曾因悠客馬場(悠客馬術渡假村)之糾紛,先後撰寫書信2 張向原告請求幫助(本院卷一第115 頁至第119 頁),此為乙○○不爭執(本院卷二第253 頁),可見兩人間當時無糾紛;但乙○○竟僅因不滿其發生土地糾紛時,求助原告卻未獲回應,即以發行「火大爆報」、召開記者會、宣傳車遊街、成立網際網路臉書社團、網路YOUTUBE 頻道直播影像及出版書籍之方式,散布前述不實內容之系爭言論,足認其係故意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2、至於被告丙○○及丁○○,與原告間並無糾紛,且已經盡到合理查證義務,業如前述,故不能認為有故意或過失,則丙○○及丁○○因受被告乙○○誤導而配合擔任記者會主持、引言工作或幕後籌備事務之行為,對原告自不構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3、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乙○○為系爭言論不實內容之行為,致其名譽權受損,請求被告乙○○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請求被告丙○○及丁○○給付精神慰撫金,則因她們無故意、過失可言,為無理由。

(五)本院認為原告所得請求被告乙○○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180 萬元為適當。

1、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又非財產上損害之核給標準,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侵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

2、查原告於00年0 月0出生(本院卷一第76頁),教育程度為碩士畢業,自83年間起開始從政,先後任鄉民代表、縣議會議員、立法委員,現任屏東縣縣長,於109 年間經遠見雜誌進行縣市長施政滿意度調查,結果獲選為最高星等五顆星縣長;未婚,需扶養母親;每月收入為17萬餘元,

108 年間個人年收入為137 萬餘元,名下有價值為101 萬餘元之房屋及土地。被告乙○○於00年0 月0出生(本院卷二第287 頁),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曾任立法委員,為政治人物;已婚,需扶養妻子,現經營悠客馬場(悠客馬術渡假村),每月收入為4 萬元至5 萬元左右,108 年間個人年收入為1000元,名下有價值為16萬餘元之悠客馬場(悠客馬術渡假村)。前述各情,經兩造當庭陳明(本院卷二第365 頁),及提出原告及乙○○之網路上公開資料為證(本院卷一第73頁至第89頁),且於言詞辯論時互相沒有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本文規定,視為自認,並有兩造司法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297 頁至第298 頁、第305 頁至第306 頁)。

3、被告乙○○因求助原告不成,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以發行「火大爆報」、召開記者會、宣傳車遊街、成立網際網路臉書社團、網路YOUTUBE 頻道直播影像及出版書籍之各種方式,遍佈全台散布不實內容之系爭言論;自109 年2月間起迄今,已長達1 年半之久,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期間非短;乙○○於109 年5 月26日召開記者會時,自承「火大爆報」發行2 萬張,隔週及隔兩週將會加發至3 萬5000張及5 萬張,現場轉播則是1 個禮拜有1 萬5000人在看等語(本院卷一第321 頁);而網路YOUTUBE 上「好屏東公共論壇」頻道所記錄之火大爆報語音版、記者會影像之觀看次數,大多在數十次至數百次之間(本院卷三第85頁至第100 頁),最高則達到3889次(本院卷三第98頁),可見其影響力之大。又乙○○身兼前立法委員、火大爆報新聞媒體工作者之身分,不同於一般沒沒無名之輩,且其不以個人身分散布系爭言論,刻意將對原告之私人恩怨包裝成新聞報導,利用評論公共政策之假象,使人混淆誤信,難以分辨其報復原告之目的及偏頗不實之立場,使原告更加不容易快速澄清事實,確實嚴重侵害原告名譽權。所幸原告為公眾人物,長期為社會熟識,亦有一定之機會及管道可接觸媒體或以自身周遭資源澄清事實,不同於一般人處於弱勢地位,無法為自己發言澄清或不被相信。

4、本院斟酌前述原告與被告乙○○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乙○○所為侵害程度及對原告所造成損害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乙○○給付之精神上損害賠償,應以每次侵害原告名譽權12萬元為基準,共15次,合計共180 萬元為適當;超過部分,則不應准許。

(六)遲延利息:

1、民法第229 條第2 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第23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

2、本件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屬給付無確定期限者,且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依上規定,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自無不合。

3、原告起訴狀繕本係於109 年8 月27日由被告乙○○受僱人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二第14-1頁)。

故原告請求乙○○給付之遲延利息,應自109 年8 月28日起算。

(七)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所謂回復名譽,係將被害人之社會評價回復至受言論侵害前之狀態;其方法應為澄清真實事實,使社會大眾得知加害人所為言論並非真實,並使被害人獲得平反之意。而適當之處分,則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而言。又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當,法院自應斟酌被害人所受侵害之情形,予以決定。

2、被告乙○○迄今仍辯稱系爭言論之內容為真實,且其所發行之「火大爆報」紙本,及網路語音版、記者會影像等,迄今仍持續在外流通,倘若僅命乙○○賠償原告精神上損害,對於原告名譽權之保障及回復,實屬有所不足。故原告請求乙○○刊登道歉聲明及移除網際網路不實內容之系爭言論影像貼文,而為回復名譽之相當處分,依上規定,自屬有據。

3、本院審酌原告為現任屏東縣縣長,而屬於全台知名之政治人物;被告乙○○以新聞媒體工作者之身分自居,並以發行「火大爆報」、召開記者會、宣傳車遊街、成立網際網路臉書社團、網路YOUTUBE 頻道直播影像及出版書籍之方式,自109 年2 月起迄今,持續散布系爭言論,致全台不特定多數人聽聞與閱讀,對於原告名譽已為重大之侵害,而有向全國閱聽眾澄清之必要。故本院斟酌乙○○為侵害之情節、兩造身分、地位、平面及網路媒體之發行量、閱報率等情,認為命乙○○分別將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以不小於高24公分、寬35公分之篇幅、字體20號以上,刊登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三大報全國版之頭版報頭下廣告版面位置各1 日;將登載於網際網路臉書上「火大爆報」粉絲專頁如附表一所示「火大爆報」貼文,及如附表二所示記者會影像貼文移除(貼文網址詳如附件二),及將網際網路「YOUTUBE 」上「好屏東公共論壇」如附件三所示49支影片移除,並均不得再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前述貼文等處分,已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而屬適當,應予准許。至於被告丁○○、丙○○則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故亦無與乙○○一同刊登道歉啟事及移除貼文之必要,就丁○○、丙○○部分,應予駁回。

(八)綜上所述,原告如聲明第1 點至第4 點所示之請求,於如

主文第1 項至第4 項所示之範圍內,為有理由(即被告乙○○部分),應予准許。惟逾此部分,即非有理由(即被告丁○○、丙○○),應予駁回。

五、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均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故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贅述。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後段、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附表一:第1至15期火大爆報┌──┬───┬────┬──────────┬─────┐│編號│期數 │出刊日期│證據出處(本院卷一)│備註 │├──┼───┼────┼──────────┼─────┤│ 1 │第1號 │109/2/25│第123頁至第124頁 │同日併召開││ │ │ │ │記者會 │├──┼───┼────┼──────────┼─────┤│ 2 │第2號 │109/3/3 │第131頁至第132頁 │同上 │├──┼───┼────┼──────────┼─────┤│ 3 │第3號 │109/3/10│第141頁至第142頁 │同上 │├──┼───┼────┼──────────┼─────┤│ 4 │第4號 │109/3/17│第157頁至第158頁 │同上 │├──┼───┼────┼──────────┼─────┤│ 5 │第5號 │109/3/24│第175頁至第176頁 │同上 │├──┼───┼────┼──────────┼─────┤│ 6 │第6號 │109/3/31│第189頁至第190頁 │同上 │├──┼───┼────┼──────────┼─────┤│ 7 │第7號 │109/4/7 │第205頁至第206頁 │同上 │├──┼───┼────┼──────────┼─────┤│ 8 │第8號 │109/4/14│第221頁至第222頁 │同上 │├──┼───┼────┼──────────┼─────┤│ 9 │第9號 │109/4/21│第235頁至第236頁 │同上 │├──┼───┼────┼──────────┼─────┤│ 10 │第10號│109/4/28│第255頁至第256頁 │同上 │├──┼───┼────┼──────────┼─────┤│ 11 │第11號│109/5/5 │第269頁至第270頁 │同上 │├──┼───┼────┼──────────┼─────┤│ 12 │第12號│109/5/12│第287頁至第288頁 │同上 │├──┼───┼────┼──────────┼─────┤│ 13 │第13號│109/5/19│第301頁至第302頁 │同上 │├──┼───┼────┼──────────┼─────┤│ 14 │第14號│109/5/26│第317頁至第318頁 │同上 │├──┼───┼────┼──────────┼─────┤│ 15 │第15號│109/6/2 │第331頁至第332頁 │同上 │└──┴───┴────┴──────────┴─────┘附表二:第1至15次記者會影像┌──┬───┬────┬─────┬─────────────┐│編號│次數 │舉辦日期│證據內容 │證據出處(本院卷一) │├──┼───┼────┼─────┼─────────────┤│ 1 │第1次 │109/2/25│記者會光碟│第125頁至第129頁、第345頁 ││ │ │ │及譯文 │ │├──┼───┼────┼─────┼─────────────┤│ 2 │第2次 │109/3/3 │同上 │第133頁至第139頁、第345頁 │├──┼───┼────┼─────┼─────────────┤│ 3 │第3次 │109/3/10│同上 │第143頁至第156頁、第345頁 │├──┼───┼────┼─────┼─────────────┤│ 4 │第4次 │109/3/17│同上 │第159頁至第174頁、第345頁 │├──┼───┼────┼─────┼─────────────┤│ 5 │第5次 │109/3/24│同上 │第177頁至第187頁、第345頁 │├──┼───┼────┼─────┼─────────────┤│ 6 │第6次 │109/3/31│同上 │第191頁至第203頁、第345頁 │├──┼───┼────┼─────┼─────────────┤│ 7 │第7次 │109/4/7 │同上 │第207頁至第219頁、第345頁 │├──┼───┼────┼─────┼─────────────┤│ 8 │第8次 │109/4/14│同上 │第223頁至第234頁、第345頁 │├──┼───┼────┼─────┼─────────────┤│ 9 │第9次 │109/4/21│同上 │第237頁至第253頁、第345頁 │├──┼───┼────┼─────┼─────────────┤│ 10 │第10次│109/4/28│同上 │第257頁至第268頁、第345頁 │├──┼───┼────┼─────┼─────────────┤│ 11 │第11次│109/5/5 │同上 │第271頁至第285頁、第345頁 │├──┼───┼────┼─────┼─────────────┤│ 12 │第12次│109/5/12│同上 │第289頁至第300頁、第345頁 │├──┼───┼────┼─────┼─────────────┤│ 13 │第13次│109/5/19│同上 │第303頁至第315頁、第345頁 │├──┼───┼────┼─────┼─────────────┤│ 14 │第14次│109/5/26│同上 │第319頁至第329頁、第345頁 │├──┼───┼────┼─────┼─────────────┤│ 15 │第15次│109/6/2 │同上 │第333頁至第343頁、第345頁 │└──┴───┴────┴─────┴─────────────┘附表三:系爭言論內容┌──────────────────────────────────────────┐│ 侵權行為態樣一覽表 │├──┬──────┬──────────────────┬─────────┬───┤│編號│侵 權 時 間 │ 系 爭 言 論 內 容 │與道歉聲明的關聯性│各次求││ │ ├───┬──────────────┤ │償金額││ │ │態 樣│ 事 實 摘 要 │ │ │├──┼──────┼───┼──────────────┼─────────┼───┤│1-1 │109年2月25日│火大爆│第1 期(109/02/25 )火大爆報│A.接受財團供養 │60萬元││ │主持人: │報文宣│文宣以「政商共和國「寵壞潘孟│B.官商勾結炒地皮 │ ││ │丁○○ │ │安,就是圖利己○○~四重溪休│C.貪汙縣長收受紅包│ ││ │& │ │閒農業區為財團量身訂做開後門│ │ ││ │主講人: │ │」為題,內文則以「…戊○○早│ │ ││ │乙○○ │ │在立委任內即與年代集團練董建│ │ ││ │ │ │立不尋常的交情,己○○不但長│ │ ││ │ │ │期提供潘委員座車,歷次選舉也│ │ ││ │ │ │出力頗多…2014年12月25日,潘│ │ ││ │ │ │孟安就任屏東縣長,同日,車城│ │ ││ │ │ │鄉四重溪『鼎立飯店』開工,老│ │ ││ │ │ │闆就是己○○,難道只是巧合嗎│ │ ││ │ │ │…戊○○擔任縣長後,打著發展│ │ ││ │ │ │地方產業的名義,在四重溪流域│ │ ││ │ │ │劃定了四個聚落約533 公頃的『│ │ ││ │ │ │農業用地』變更為『休閒農業用│ │ ││ │ │ │地』,如此一來,建蔽率立刻由│ │ ││ │ │ │10% 提高到40% ,請問戊○○縣│ │ ││ │ │ │長:永達校地為什麼可以蓋飯店│ │ ││ │ │ │…龐大的漲價利益到底落進誰家│ │ ││ │ │ │口袋?」等內容。 │ │ │├──┤ ├───┼──────────────┼─────────┤ ││1-2 │ │記者會│1.當官的人要怎麼去貪污呢; │B.官商勾結炒地皮 │ ││ │ │譯文 │2.到4 、5 年前,戊○○當縣長│C.貪汙縣長收受紅包│ ││ │ │ │ 之前的炒地皮,包括己○○董│ │ ││ │ │ │ 事長從花蓮一直炒作土地,在│ │ ││ │ │ │ 那邊做什麼呢?他們是做土地│ │ ││ │ │ │ 重劃,再來就是區段徵收,這│ │ ││ │ │ │ 就是最新炒地皮方式; │ │ ││ │ │ │3.在戊○○縣長得任內,我講很│ │ ││ │ │ │ 簡單,地皮以前都還要變更地│ │ ││ │ │ │ 目,以前很熟悉的口頭禪,勾│ │ ││ │ │ │ 結財團炒地皮變更地目,這套│ │ ││ │ │ │ 已經太舊了,現在連地目都不│ │ ││ │ │ │ 必變更; │ │ ││ │ │ │4.當然整個的炒作,不可能台北│ │ ││ │ │ │ 中央政府到屏東到哪一個鄉鎮│ │ ││ │ │ │ ,不可能嘛!絕對是戊○○在│ │ ││ │ │ │ 炒作,兇手就只有一個沒有第│ │ ││ │ │ │ 二個,殺手後面有指使者,現│ │ ││ │ │ │ 在這算新招對不對,我昨天跟│ │ ││ │ │ │ 今天接到的,下個禮拜馬上就│ │ ││ │ │ │ 可以公佈; │ │ ││ │ │ │5.這個土地誰要,不可能會有人│ │ ││ │ │ │ 要,戊○○要己○○要,然後│ │ ││ │ │ │ 要了這個土地幹什麼,這土地│ │ ││ │ │ │ 本來就沒有用的土地,不是點│ │ ││ │ │ │ 土成金,戊○○不是點土成金│ │ ││ │ │ │ 喔!是點糞成鑽石,買了這些│ │ ││ │ │ │ 國家公園管制沒有用的土地,│ │ ││ │ │ │ 再跟國有財產局交換土地,這│ │ ││ │ │ │ 個案子我下個禮拜就可以公佈│ │ ││ │ │ │ ; │ │ ││ │ │ │6.我本來還以為是代書跟己○○│ │ ││ │ │ │ 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我以前│ │ ││ │ │ │ 以為是騙公務人員騙縣政府,│ │ ││ │ │ │ 讓他們來登記,結果現在潘孟│ │ ││ │ │ │ 安是依照這個人頭地主; │ │ │├──┼──────┼───┼──────────────┼─────────┼───┤│2-1 │109年3月3日 │火大爆│第2 期( 109/03/03)火大爆報文│A.接受財團供養 │60萬元││ │主持人: │報文宣│宣以「己○○:戊○○就是我小│ │ ││ │丙○○ │ │弟! 」為題,內文則以「己○○│ │ ││ │& │ │不止一次得意的炫耀聲稱『潘孟│ │ ││ │主講人: │ │安就是我小弟』」等內容。 │ │ │├──┤乙○○ ├───┼──────────────┼─────────┤ ││2-2 │ │記者會│1.他為了開發屏東的建設而圖利│A.接受財團供養 │ ││ │ │譯文 │ 己○○集團,並且甘願動用公│B.官商勾結炒地皮 │ ││ │ │ │ 權力,來對一般民眾的產業來│ │ ││ │ │ │ 施壓,作為打手; │ │ ││ │ │ │2.為什麼己○○的土地買到那裡│ │ ││ │ │ │ ,你縣政府就計畫到那裡? │ │ ││ │ │ │3.己○○為什麼敢在全台灣高屏│ │ ││ │ │ │ 各地告訴所有民進黨的同志長│ │ ││ │ │ │ 官都知道,戊○○是己○○的│ │ ││ │ │ │ 小弟; │ │ ││ │ │ │4.結果我們縣長只是己○○的跑│ │ ││ │ │ │ 腿小弟; │ │ ││ │ │ │5.對休閒農業區最清楚最了解的│ │ ││ │ │ │ 是戊○○縣長,他已經熟悉到│ │ ││ │ │ │ 知法玩法弄法的地步。 │ │ ││ │ │ │ 從上次記者會到今天為止,潘│ │ ││ │ │ │ 孟安縣長你還是一直在說謊,│ │ ││ │ │ │ 這種謊話你還在講,你真的是│ │ ││ │ │ │ 白賊縣長; │ │ ││ │ │ │6.我們的潘縣長到底為了屏東的│ │ ││ │ │ │ 建設,有沒有假振興然後來圖│ │ ││ │ │ │ 利財團之實?來幫助任何的財│ │ ││ │ │ │ 團進入到我們屏東地區? │ │ │├──┼──────┼───┼──────────────┼─────────┼───┤│3-1 │109年3月10日│火大爆│第3 期(109/03/10 )火大爆報│A.接受財團供養 │80萬元││ │主持人: │報文宣│文宣以「揪出恆春半島神秘大地│B.官商勾結炒地皮 │ ││ │丙○○ │ │主~戊○○、己○○、蘇喬英三│E.結交檢察官干涉 │ ││ │& │ │人行解密」、「天秤歪樓屏檢是│ 司法 │ ││ │主講人: │ │戊○○的遮羞布? 」、「縣長踹│ │ ││ │乙○○ │ │共可憐的公僕淪為財團打手」為│ │ ││ │ │ │題,內文則分別以「恆春半島炒│ │ ││ │ │ │地三劍客。己○○無疑是個多金│ │ ││ │ │ │大老爺,戊○○是個生殺大權在│ │ ││ │ │ │握的縣太爺,而蘇喬英則是那個│ │ ││ │ │ │長袖善舞的牽猴仔,三人同心,│ │ ││ │ │ │其利斷金」、「檢察官蔡榮龍是│ │ ││ │ │ │戊○○專屬御用的嗎? 屏東地檢│ │ ││ │ │ │署如此配合,莫非自甘充當潘孟│ │ ││ │ │ │安的遮羞布? 」、「承辦員則無│ │ ││ │ │ │奈的說:『這一件就是上面特別│ │ ││ │ │ │交待的,一直在催啦!』」等內│ │ ││ │ │ │容。 │ │ │├──┤ ├───┼──────────────┼─────────┤ ││3-2 │ │記者會│1.是戊○○縣長到底有沒有圖利│A.接受財團供養、 │ ││ │ │譯文 │ 財團?假振興的名義,然後真│B.官商勾結炒地皮 │ ││ │ │ │ 開發、真圖利財團; │D.愛喝酒私生活不 │ ││ │ │ │2.真的只是為了推廣觀光嗎? │ 檢點 │ ││ │ │ │ 還是我們是為了幫財團炒地皮│E.結交檢察官干涉 │ ││ │ │ │ 呢? │ 司法 │ ││ │ │ │3.我們縣政府真的沒有圖利財團│ │ ││ │ │ │ 的嫌疑嗎? │ │ ││ │ │ │4.我們地檢署真的是戊○○的遮│ │ ││ │ │ │ 羞布嗎?我們戊○○縣長他的│ │ ││ │ │ │ 手已經可以伸到地檢署了嗎?│ │ ││ │ │ │5.我們非常唾棄潘縣長的手伸到│ │ ││ │ │ │ 地檢署,我們也在此呼籲地檢│ │ ││ │ │ │ 署不要再當屏東縣政府的遮羞│ │ ││ │ │ │ 布; │ │ ││ │ │ │6.到今天為止,我想應該事態已│ │ ││ │ │ │ 經很清楚,甚至於當然現在很│ │ ││ │ │ │ 清楚的一個,金主大財主是練│ │ ││ │ │ │ 台生,地主都是人頭登記,地│ │ ││ │ │ │ 主到底是戊○○還是己○○值│ │ ││ │ │ │ 得質疑; │ │ ││ │ │ │7.你戊○○當縣長的時候,你縣│ │ ││ │ │ │ 長萬箭齊發,為地主為財團開│ │ ││ │ │ │ 路的時候; │ │ ││ │ │ │8.戊○○的目的是怎樣?很簡單│ │ ││ │ │ │ ,把地檢署當遮羞布嘛! │ │ ││ │ │ │9.屏東縣政府請來的顧問、那些│ │ ││ │ │ │ 委員,他是請誰,都請屏東地│ │ ││ │ │ │ 檢署的檢察官啦! 有的領兩千│ │ ││ │ │ │ 五的,有的簽一個字的,來人│ │ ││ │ │ │ 家縣府還請咖啡請吃飯的委員│ │ ││ │ │ │ 啦! │ │ ││ │ │ │10.屏東縣政府任何一個公開按 │ │ ││ │ │ │ 鈴,按鈴申告值班的那個檢 │ │ ││ │ │ │ 察官,哪一個不是縣政府有 │ │ ││ │ │ │ 給職的? │ │ ││ │ │ │11.為甚麼你戊○○所有的外聘 │ │ ││ │ │ │ 委員一定為檢察官? 為什麼 │ │ ││ │ │ │ 很簡單,動機不良,準備要 │ │ ││ │ │ │ 做壞事,準備違法; │ │ ││ │ │ │12.戊○○常常在和檢察官喝酒 │ │ ││ │ │ │ ,常常在喝酒; │ │ ││ │ │ │13.你也就要看這些檢察官有沒 │ │ ││ │ │ │ 有再跟戊○○領錢,他們的 │ │ ││ │ │ │ 所得有沒有去報在縣政府出 │ │ ││ │ │ │ 席一次領2500? 有沒有領錢?│ │ ││ │ │ │ 啊檢察官一半以上都是領錢 │ │ ││ │ │ │ 的,那要這些人怎麼去告潘 │ │ ││ │ │ │ 孟安? │ │ ││ │ │ │14.今天的屏東縣政府對我梁牧 │ │ ││ │ │ │ 養來說惡霸的程度比國民黨 │ │ ││ │ │ │ 還惡霸,而且勾結的程度… │ │ ││ │ │ │ 過去,就說法院是我們開的 │ │ ││ │ │ │ 啦! 我現在也要在媒體記者 │ │ ││ │ │ │ 面前公開說: 現在的屏東地 │ │ ││ │ │ │ 檢署就像是戊○○開的! 就 │ │ ││ │ │ │ 像他家的公司,要開傳票就 │ │ ││ │ │ │ 開傳票,要傳喚人就傳喚人!│ │ ││ │ │ │ 怎麼可能。 │ │ │├──┼──────┼───┼──────────────┼─────────┼───┤│4-1 │109年3月17日│火大爆│第4 期(109/03/17 )火大爆報│A.接受財團供養 │80萬元││ │主持人: │報文宣│文宣以「縣長踹共 乙○○揭竿│E.結交檢察官干涉 │ ││ │丙○○ │ │起義:全民公審戊○○!」、「│ 司法 │ ││ │& │ │年代集團董事長己○○SAY 潘孟│ │ ││ │主述人: │ │安是我小弟」、「彼得潘(指潘│ │ ││ │乙○○ │ │孟安)濫權玩法,蔡英文敢不敢│ │ ││ │ │ │清理門戶?」及「竊國者侯,竊│ │ ││ │ │ │鉤者誅! 」為題,內文則以「案│ │ ││ │ │ │件『被指定』分配給了與他熟識│ │ ││ │ │ │多年蔡榮龍檢察官」、「端看他│ │ ││ │ │ │與財團的曖昧關係,暴得大位必│ │ ││ │ │ │有災殃,為了替己○○服務,他│ │ ││ │ │ │不惜動用縣府各局處,惱羞成怒│ │ ││ │ │ │提告後,又動用他長期培植的司│ │ ││ │ │ │法扈從,儼然成為鄭太吉之後的│ │ ││ │ │ │一頭過山虎」等內容。 │ │ │├──┤ ├───┼──────────────┼─────────┤ ││4-2 │ │記者會│1.我們從悠客馬場的案子裡頭,│A.接受財團供養、 │ ││ │ │譯文 │ 我們就有看到戊○○因為財團│B.官商勾結炒地皮 │ ││ │ │ │ 買了悠客馬場的地,我們縣政│D.愛喝酒私生活不 │ ││ │ │ │ 府就開始動用公權力來幫這些│ 檢點 │ ││ │ │ │ 財團切斷乙○○委員所經營的│E.結交檢察官干涉 │ ││ │ │ │ 悠克馬場的經營權; │ 司法 │ ││ │ │ │2.第二個我們找到戊○○的罪狀│ │ ││ │ │ │ ,就是圖利財團,買到哪,縣│ │ ││ │ │ │ 政府就幫忙規畫到哪裡; │ │ ││ │ │ │3.第四個也就是我們上周才發現│ │ ││ │ │ │ 的一個狀況,就是政治力介入│ │ ││ │ │ │ 司法; │ │ ││ │ │ │4.難道政治力真的沒有介入司法│ │ ││ │ │ │ 嗎?縣政府、戊○○縣長也真│ │ ││ │ │ │ 的沒有把手伸進去地檢署嗎?│ │ ││ │ │ │ 後來我們再去找,我們發現了│ │ ││ │ │ │ 開出傳票的蔡榮龍的檢察官,│ │ ││ │ │ │ 竟然是屏東縣政府訴願審議委│ │ ││ │ │ │ 員; │ │ ││ │ │ │5.看過戊○○的人都知道戊○○│ │ ││ │ │ │ 背後有一個己○○。現在我們│ │ ││ │ │ │ 講官商勾結的部分; │ │ ││ │ │ │6.現在的新招,從戊○○開始,│ │ ││ │ │ │ 戊○○當縣長來研究,和財團│ │ ││ │ │ │ 研究出來的新招,就是說你這│ │ ││ │ │ │ 個十甲在這裡,不可能變成只│ │ ││ │ │ │ 變成十甲,過去XX X現在民主│ │ ││ │ │ │ 社會民主時代沒辦法了所以你│ │ ││ │ │ │ 這個十甲在這裡包括中正國小│ │ ││ │ │ │ 附近劃的,總共一百甲,這個│ │ ││ │ │ │ 一百甲要開放做休閒農業區,│ │ ││ │ │ │ 觀光農業區,在這一百甲,在│ │ ││ │ │ │ 這個範圍裏面都可以; │ │ ││ │ │ │7.己○○如果開下去,同行同業│ │ ││ │ │ │ 的你都不要想要再做了,沒有│ │ ││ │ │ │ 半間縣政府會准,只有做一間│ │ ││ │ │ │ 而已,這就是官商勾結的部分│ │ ││ │ │ │ ; │ │ ││ │ │ │8.那個地完全沒用,誰要買那些│ │ ││ │ │ │ 地?戊○○己○○在買,買了│ │ ││ │ │ │ 要幹嘛?買那個就沒有用,阿│ │ ││ │ │ │ 你就沒在做官當然沒用,潘孟│ │ ││ │ │ │ 安和己○○買得地他可以向國│ │ ││ │ │ │ 家財產局換土地,一坪換一坪│ │ ││ │ │ │ ,一甲換一甲,差多少呢? 那│ │ ││ │ │ │ 個xx路得大條路靠海邊,屎地│ │ ││ │ │ │ ,國產局在管的,給你換成陸│ │ ││ │ │ │ 上,變肉地,可以開飯店; │ │ ││ │ │ │9.戊○○你今天還這樣喘,弄一│ │ ││ │ │ │ 個在那邊喝酒把妹妹,在那邊│ │ ││ │ │ │ 歪哥; │ │ ││ │ │ │10.你不用說你戊○○從做立委 │ │ ││ │ │ │ 齁,己○○就開己○○的車 │ │ ││ │ │ │ ,馬上當選就開己○○的車 │ │ ││ │ │ │ ; │ │ ││ │ │ │11.我說你戊○○不是開財團的 │ │ ││ │ │ │ 車而已拉,你戊○○是財團 │ │ ││ │ │ │ 供養的拉,包吃的拉,包吃 │ │ ││ │ │ │ 的聽不聽得懂?你戊○○座 │ │ ││ │ │ │ 縣長跟菜店女人一樣,吃月 │ │ ││ │ │ │ 的拉!都包起來拉! │ │ ││ │ │ │12.不是只有開轎車而已拉,包 │ │ ││ │ │ │ 養的拉!來!這樣說縣長有 │ │ ││ │ │ │ 沒有罪?沒證據保證有罪; │ │ ││ │ │ │13.你戊○○不但當選委員,當 │ │ ││ │ │ │ 選公務人員,不但使用財團 │ │ ││ │ │ │ 提供的轎車,而且你是供養 │ │ ││ │ │ │ 的!政治妓女阿!後來我去 │ │ ││ │ │ │ 查資料,越看越氣越看越氣 │ │ ││ │ │ │ !越看越丟臉,老百姓辛辛 │ │ ││ │ │ │ 苦苦,給你民進黨一票一票 │ │ ││ │ │ │ 選你當縣長,你縣長當完被 │ │ ││ │ │ │ 人家包養! │ │ │├──┼──────┼───┼──────────────┼─────────┼───┤│5-1 │109年3月24日│火大爆│第5 期(109/03/24 )火大爆報│A.接受財團供養 │40萬元││ │主持人: │報文宣│文宣以「放馬過來拜師炒地皮- │B.官商勾結炒地皮 │ ││ │丙○○ │ │己○○請鬼拿藥單! 天坪歪樓改│C.貪汙縣長收受紅包│ ││ │& │ │革司法,法官要挺直腰桿! 潘孟│E.結交檢察官干涉 │ ││ │主講人: │ │安圈地餵財團內幕,盜賣國產、│ 司法 │ ││ │乙○○ │ │包山包海系列⑴」為題,內文則│ │ ││ │ │ │以「搞政治很花錢,除了由支持│ │ ││ │ │ │者小額捐款,最主要的財源還是│ │ ││ │ │ │尋求財團供養,台面下的錢權交│ │ ││ │ │ │易往往見不得人。戊○○從政以│ │ ││ │ │ │來,當然也得到了許多財閥的挹│ │ ││ │ │ │注,向監察院申報的政治獻金只│ │ ││ │ │ │是開胃小菜,至於有無暗盤交易│ │ ││ │ │ │,則還有待司法調查釐清。潘孟│ │ ││ │ │ │安為財團鋪路,不叫圖利什麼叫│ │ ││ │ │ │圖利?」等內容。 │ │ │├──┤ ├───┼──────────────┼─────────┤ ││5-2 │ │記者會│1.潘縣長到底為什麼己○○要叫│A.接受財團供養 │ ││ │ │譯文 │ 你小弟; │B.官商勾結炒地皮 │ ││ │ │ │2.103 年-104年縣長的選舉期間│C.貪汙縣長收受紅包│ ││ │ │ │ 他所申報的政治獻金,為什麼│D.愛喝酒私生活不 │ ││ │ │ │ 是用化名?而這個化名就是年│ 檢點 │ ││ │ │ │ 代集團仲介買地的白手套嗎?│E.結交檢察官干涉 │ ││ │ │ │3.我們對潘縣長也非常的失望,│ 司法 │ ││ │ │ │ 因為他的手伸進司法裏頭; │ │ ││ │ │ │4.前一個地主戊○○的親戚、潘│ │ ││ │ │ │ 孟安的樁腳,我可以跟大家講│ │ ││ │ │ │ ,縣長再做兩年多,他自己知│ │ ││ │ │ │ 道,現在在收尾了,縣長任內│ │ ││ │ │ │ 錢進來多少?縣長做完說要再│ │ ││ │ │ │ 拿xx錢就很有問題了。現在差│ │ ││ │ │ │ 不多這禮拜的最新進度,差不│ │ ││ │ │ │ 多查到戊○○在這裡要移學校│ │ ││ │ │ │ 和洗錢的管道,很簡單,買主│ │ ││ │ │ │ 是鍾嘉村; │ │ ││ │ │ │5.戊○○是什麼人,戊○○很喜│ │ ││ │ │ │ 歡喝酒,喝酒後私生活差、性│ │ ││ │ │ │ 關係複雜,我們研究起來就是│ │ ││ │ │ │ 這樣,戊○○交際財團; │ │ ││ │ │ │6.為什麼你戊○○的朋友都檢察│ │ ││ │ │ │ 官為什麼你只經營這塊? │ │ ││ │ │ │ 因為你心術不正你要做壞事;│ │ ││ │ │ │7.認識那麼多警察幹嘛? │ │ ││ │ │ │ 認識那麼多你就是要講事情好│ │ ││ │ │ │ 講嘛,官商勾結方便; │ │ ││ │ │ │8.戊○○、己○○、蘇喬英這個│ │ ││ │ │ │ 官商勾結。 │ │ │├──┼──────┼───┼──────────────┼─────────┼───┤│6-1 │109年3月31日│火大爆│第6 期(109/03/31 )火大爆報│B.官商勾結炒地皮 │20萬元││ │主持人: │報文宣│文宣以「政商共和國盜賣國產、│ │ ││ │丙○○ │ │包山包海系列⑵戊○○廢校上癮│ │ ││ │& │ │急什麼?不到屏東,不知道縣長│ │ ││ │主講人: │ │人緣不好!」為題,內文則以「│ │ ││ │乙○○ │ │戊○○為財團獵地槓上台糖未遂│ │ ││ │ │ │,但他的黑手並沒有停下來,而│ │ ││ │ │ │他的下手目標便轉向精華地區的│ │ ││ │ │ │校地」等內容。 │ │ │├──┤ ├───┼──────────────┼─────────┤ ││6-2 │ │記者會│己○○大家都知道是戊○○幕後│A.接受財團供養 │ ││ │ │譯文 │金主,戊○○急著去找土地,主│B.官商勾結炒地皮 │ ││ │ │ │要是後面戊○○的朋友,第一個│ │ ││ │ │ │交情匪淺的是己○○,第二個是│ │ ││ │ │ │鍾嘉村,專門搞土地區段徵收,│ │ ││ │ │ │第三個朋友是林義守,而且這三│ │ ││ │ │ │個人要的是什麼?這三個人有的│ │ ││ │ │ │是錢,只有要土地,所以你看潘│ │ ││ │ │ │孟安在救土地就救得很急。 │ │ │├──┼──────┼───┼──────────────┼─────────┼───┤│7-1 │109年4月7日 │火大爆│第7 期(109/04/07 )火大爆報│B.官商勾結炒地皮 │20萬元││ │主持人: │報文宣│文宣以「政商共和國盜賣國產、│ │ ││ │丙○○ │ │包山包海(系列3 )廢校= 毀家│ │ ││ │& │ │= 滅村阿公阿嬤老淚漣漣:懇請│ │ ││ │主講人: │ │戊○○縣長高抬貴手」、「潘孟│ │ ││ │乙○○ │ │安帶衰新潮流」等標題。 │ │ │├──┤ ├───┼──────────────┼─────────┤ ││7-2 │ │記者會│1.阿你朋友都交檢察官交警察,│B.官商勾結炒地皮 │ ││ │ │譯文 │ 都準備做壞事交那種朋友; │E.結交檢察官干涉 │ ││ │ │ │2.你那些文宣,己○○土地買到│ 司法 │ ││ │ │ │ 哪你有做地圖還做記號出來,│ │ ││ │ │ │ 土地做到哪,財團買到哪,潘│ │ ││ │ │ │ 孟安做到哪,你有畫地圖出來│ │ ││ │ │ │ ,你出這個文宣也有事情。 │ │ │├──┼──────┼───┼──────────────┼─────────┼───┤│8-1 │109年4月14日│火大爆│第8 期(109/04/14 )火大爆報│E.結交檢察官干涉 │20萬元││ │主持人: │報文宣│文宣以「請問黃檢察長:蔡榮龍│ 司法 │ ││ │丙○○ │ │不該迴避嗎?」、「校長是狼,│ │ ││ │& │ │乙○○主張:戊○○道歉江國樑│ │ ││ │主講人: │ │下台」以及「縣長踹共狐假虎威│ │ ││ │乙○○ │ │?犬升天戊○○的同溫層小圈圈│ │ ││ │ │ │」等為標題,內文則以「潘縣長│ │ ││ │ │ │為何對蔡檢慧眼獨具?戊○○雖│ │ ││ │ │ │然不是訴願委員會,但他可是決│ │ ││ │ │ │定所有委員去留的老闆啊,老闆│ │ ││ │ │ │有令,夥計敢不從嗎?老闆有難│ │ ││ │ │ │,夥計能不救援嗎?」、「潘孟│ │ ││ │ │ │安不僅性格剛愎傲慢,他所領導│ │ ││ │ │ │的縣政團隊,也是一個封閉、跋│ │ ││ │ │ │扈、專橫的小圈圈」等內容。 │ │ │├──┤ ├───┼──────────────┼─────────┤ ││8-2 │ │記者會│1.我說他做立法委員,戊○○坐│A.接受財團供養 │ ││ │ │譯文 │ 立法委員之後開車,別人提供│B.官商勾結炒地皮 │ ││ │ │ │ 的開別人的車開財團的車,我│C.貪汙縣長收受紅包│ ││ │ │ │ 們跟財團炒土地很快馬上去告│D 愛喝酒私生活不 │ ││ │ │ │ ,馬上去告現在告配合我們地│ 檢點 │ ││ │ │ │ 檢署,沒人速度這麼快; │E.結交檢察官干涉 │ ││ │ │ │2.這個檢察官不行,這個不行的│ 司法 │ ││ │ │ │ 檢察官誰在用,全部戊○○在│F.買通縣議員 │ ││ │ │ │ 用; │ │ ││ │ │ │3.為什麼這個檢察官會進去縣政│ │ ││ │ │ │ 府做委員? 一次開會領兩千五│ │ ││ │ │ │ 百的費用,開會開完縣政府還│ │ ││ │ │ │ 安撫一下吃飯一下,肩膀還踩│ │ ││ │ │ │ 一踩,這個誰給他做的? 這個│ │ ││ │ │ │ 委員誰給他做的? 戊○○,你│ │ ││ │ │ │ 戊○○朋友不交都交法官檢察│ │ ││ │ │ │ 官,交法官檢察官要幹嘛,就│ │ ││ │ │ │ 是要做壞事嗎? │ │ ││ │ │ │4.縣長勾結財團炒土地,財團土│ │ ││ │ │ │ 地到哪縣長就配合到哪; │ │ ││ │ │ │5.全部都被戊○○背後這個樁腳│ │ ││ │ │ │ 己○○買完了。 │ │ ││ │ │ │ 戊○○現在很急著要找土地;│ │ ││ │ │ │6.當立委人家馬上買轎車給你,│ │ ││ │ │ │ 我所聽到的,我聽到的一個月│ │ ││ │ │ │ 領四萬,一個月領六萬,我給│ │ ││ │ │ │ 他講這樣去告,告了也沒證據│ │ ││ │ │ │ ,沒證據我要關,我資料都給│ │ ││ │ │ │ 他查下去,我第二個禮拜說潘│ │ ││ │ │ │ 孟安怎麼樣,當立委開別人的│ │ ││ │ │ │ 車,第二個禮拜我馬上給他查│ │ ││ │ │ │ 資料,我怎麼說,我說鐵證如│ │ ││ │ │ │ 山,我說戊○○怎麼樣,我說│ │ ││ │ │ │ 他是政治妓女,你是被包養的│ │ ││ │ │ │ ,包養的就是說什麼,包養的│ │ ││ │ │ │ 我在講他會來告我,因為第一│ │ ││ │ │ │ 次我開記者會他就馬上去告了│ │ ││ │ │ │ ,我說你是政治妓女你是被包│ │ ││ │ │ │ 養的,我今天敢跟你說我鐵證│ │ ││ │ │ │ 如山,記者問他你要怎樣,他│ │ ││ │ │ │ 說我一定告,,到現在為止,│ │ ││ │ │ │ 講戊○○的宣傳車四處跑,勾│ │ ││ │ │ │ 結財團炒土地,財團土地買到│ │ ││ │ │ │ 哪你縣長就計畫到哪,已經跑│ │ ││ │ │ │ 兩三週了,我今天公開跟大家│ │ ││ │ │ │ ,戊○○你要去告,你不去告│ │ ││ │ │ │ 就代表我說的是真的; │ │ ││ │ │ │7.我說第一次戊○○,當選立委│ │ ││ │ │ │ 那個轎車,就是別人送你的,│ │ ││ │ │ │ 這是貪官; │ │ ││ │ │ │8.我說那兩轎車,就是戊○○抹│ │ ││ │ │ │ 金的地方,我說牧師在祈禱我│ │ ││ │ │ │ 在開記者會,戊○○以前開轎│ │ ││ │ │ │ 車我不知道,我只知道那是別│ │ ││ │ │ │ 人給他的,人家朋友私下講給│ │ ││ │ │ │ 你聽,我要怎麼講,我如果拿│ │ ││ │ │ │ 不出證據,後果要自己負責,│ │ ││ │ │ │ 該來關就來關,我做人不可能│ │ ││ │ │ │ 說朋友跟我講話,我不可能跟│ │ ││ │ │ │ 法院說是說朋友講的,換人家│ │ ││ │ │ │ 講話就要去上法院,這個男子│ │ ││ │ │ │ 漢敢做敢當,戊○○講到轎車│ │ ││ │ │ │ 馬上變臉,馬上去法院提告;│ │ ││ │ │ │9.你當選立委的第一天人家給你│ │ ││ │ │ │ 申請一個社團,後面的董事什│ │ ││ │ │ │ 麼人?你就當社團董事長,你│ │ ││ │ │ │ 當董事長很簡單,錢哪裡來?│ │ ││ │ │ │ 己○○出錢,沒半個人出錢,│ │ ││ │ │ │ 這樣我說你包養; │ │ ││ │ │ │10.屏東縣從以前國民黨到民進 │ │ ││ │ │ │ 黨執政,沒一個縣長比潘孟 │ │ ││ │ │ │ 安更差的,沒一個品德行為 │ │ ││ │ │ │ 比戊○○差的,結果接到這 │ │ ││ │ │ │ 個電話每天都有。我們說能 │ │ ││ │ │ │ 力差不差?品德差,這個大 │ │ ││ │ │ │ 家都確定,歪哥女人喝酒, │ │ ││ │ │ │ 議會在睡覺,我真的不知道 │ │ ││ │ │ │ 是第一名縣長,議會在開會 │ │ ││ │ │ │ 議員在睡覺,你給他看屏東 │ │ ││ │ │ │ 縣議員吃多少? │ │ │├──┼──────┼───┼──────────────┼─────────┼───┤│9-1 │109年4月21日│火大爆│第9 期(109/04/21 )火大爆報│D.愛喝酒私生活不 │60萬元││ │主持人: │報文宣│文宣以「呼喚青天鹹豬手褻瀆皇│ 檢點 │ ││ │丙○○ │ │后貞操戊○○玩法弄權大起底」│E.結交檢察官干涉 │ ││ │& │ │及「就算潘安再世也不能做破壞│ 司法 │ ││ │主講人: │ │家庭的事」等為標題,內文則以│ │ ││ │乙○○ │ │「戊○○是靠派系羽翼起的政治│ │ ││ │ │ │暴發戶,他擅長利用政治霸凌司│ │ ││ │ │ │法,再以司法打擊政敵是他慣用│ │ ││ │ │ │的手段,而且前科累累。『潘安│ │ ││ │ │ │再世』的文宣,內容指涉時任立│ │ ││ │ │ │委的戊○○與國民黨籍縣議員林│ │ ││ │ │ │郁虹有『婚外情』。張雅屏後來│ │ ││ │ │ │一、二審皆判有罪,2017年判處│ │ ││ │ │ │2 年10月刑期定讞入監」、「潘│ │ ││ │ │ │孟安身邊有哼哈二將,為虎作倀│ │ ││ │ │ │,助紂為虐」等內容。 │ │ │├──┤ ├───┼──────────────┼─────────┤ ││9-2 │ │記者會│1.我們實際上也曾經在過去的記│A.接受財團供養 │ ││ │ │譯文 │ 者會分別地提出三個例子,來│B.官商勾結炒地皮 │ ││ │ │ │ 證實了戊○○就愛跟財團來搞│C.貪汙縣長收受紅包│ ││ │ │ │ 曖昧,我們第一個例子有提到│D 愛喝酒私生活不 │ ││ │ │ │ 我們的年代集團,己○○在恆│ 檢點 │ ││ │ │ │ 春半島總共採購了一百多公頃│F.買通縣議員 │ ││ │ │ │ 的土地,那在前一陣子縣政府│ │ ││ │ │ │ 就幫他規畫了一個四重溪的休│ │ ││ │ │ │ 閒農業區,是佔地五百多公頃│ │ ││ │ │ │ ,我們縣政府是很明顯的買地│ │ ││ │ │ │ 買到哪裡,我們的縣政府就幫│ │ ││ │ │ │ 忙規畫到哪裡; │ │ ││ │ │ │2.我們縣政府先拿了一個前瞻計│ │ ││ │ │ │ 畫的預算4 億元先蓋了完整的│ │ ││ │ │ │ 一個停車場後,在公開招標而│ │ ││ │ │ │ 最後的得主竟然是大鵬灣開發│ │ ││ │ │ │ 的時候也有爭議的一個投資者│ │ ││ │ │ │ ,就是鍾嘉村董事長,以上的│ │ ││ │ │ │ 例子讓我們再次看到戊○○勾│ │ ││ │ │ │ 結財團的真面目; │ │ ││ │ │ │3.我們真的覺得潘縣長不只無能│ │ ││ │ │ │ ,他更是不會用人,因為在整│ │ ││ │ │ │ 個都市計劃裡頭在前幾年公勇│ │ ││ │ │ │ 路的徵收事件,公勇路的徵收│ │ ││ │ │ │ 事件有一個陳情人來到我們的│ │ ││ │ │ │ 辦公室,很清楚地跟我們講,│ │ ││ │ │ │ 在公勇路一個徵收案的過程當│ │ ││ │ │ │ 中,我們的工務處長曾經在私│ │ ││ │ │ │ 下晚上帶著錢前往釘子戶就是│ │ ││ │ │ │ 不願意被徵收的那個住戶的家│ │ ││ │ │ │ 去跟他討論,怎麼把這個房子│ │ ││ │ │ │ 給他徵收起來,我們不懂縣政│ │ ││ │ │ │ 府怎麼可以允許我們的公務人│ │ ││ │ │ │ 員私下帶著錢跟建商一起前往│ │ ││ │ │ │ 要被徵收的住戶家庭呢? │ │ ││ │ │ │4.是為了要勾結財團然後把我們│ │ ││ │ │ │ 的農地給拍賣嗎? 然後讓這些│ │ ││ │ │ │ 財團在這裡搞開發嗎? │ │ ││ │ │ │5.戊○○做代表酒很會喝,我在│ │ ││ │ │ │ 這個馬上會被告,在車城做代│ │ ││ │ │ │ 表,做議員我不知道跑去屏東│ │ ││ │ │ │ 市了,做代表很會喝酒晚上跑│ │ ││ │ │ │ 去哪喝? 跑去牡丹,地方的老│ │ ││ │ │ │ 大都知道,跑去牡丹跑去原住│ │ ││ │ │ │ 民的部落喝酒,最早回來,最│ │ ││ │ │ │ 好回來車城幾點?4 點!4 點│ │ ││ │ │ │ !這是戊○○在當鄉民代表,│ │ ││ │ │ │ 阿戊○○在鄉民代表之前。 │ │ │├──┼──────┼───┼──────────────┼─────────┼───┤│10-1│109年4月28日│火大爆│第10期(109/04/28 )火大爆報│B.官商勾結炒地皮 │60萬元││ │主持人: │報文宣│文宣以「獨家專訪乙○○細說從│C.貪汙縣長收受紅包│ ││ │丙○○ │ │頭:踢爆戊○○己○○歪哥大陰│E 結交檢察官干涉 │ ││ │& │ │謀」、「三人同心其利斷金原來│ 司法 │ ││ │主講人: │ │官商勾結也有超前部署」及「《│ │ ││ │乙○○ │ │火大爆報》新書預告政治暴發戶│ │ ││ │ │ │戊○○如何欺世盜名?商場大禿│ │ ││ │ │ │鷹己○○如何發跡致富歪哥列傳│ │ ││ │ │ │一炮雙響」等為標題,內文則以│ │ ││ │ │ │「戊○○曾以朋友身分拜訪過馬│ │ ││ │ │ │場泡茶,事後這才驚覺到,他們│ │ ││ │ │ │是在勘察現場,基於貪念,而起│ │ ││ │ │ │了覬覦奪產之心」及「乙○○說│ │ ││ │ │ │: 『這是官商勾結炒地皮的最新│ │ ││ │ │ │花招,為什麼己○○買地到哪裡│ │ ││ │ │ │,戊○○的區域計劃就進行到哪│ │ ││ │ │ │裡? 連調查局、廉政署或法務部│ │ ││ │ │ │檢察系統,全部都睡著了嗎? 』│ │ ││ │ │ │」等內容。 │ │ │├──┤ ├───┼──────────────┼─────────┤ ││10-2│ │記者會│1.地檢署一定知道,我去那邊跟│A.接受財團供養 │ ││ │ │譯文 │ 他講你屏東縣的地檢署是潘孟│C.貪汙縣長收受紅包│ ││ │ │ │ 安的遮羞布; │E 結交檢察官干涉 │ ││ │ │ │2.結果我們發覺你戊○○平常就│ 司法 │ ││ │ │ │ 在養檢察官,請那些檢察官來│ │ ││ │ │ │ 做你屏東縣政府的訴願委員,│ │ ││ │ │ │ 來開個會簽個名,回去領2 千│ │ ││ │ │ │ 5 ,一個月大家就吃個飯; │ │ ││ │ │ │3.我說戊○○做縣長之後,練台│ │ ││ │ │ │ 生就買轎車給他開,做立委就│ │ ││ │ │ │ 開別人的車,壞事情做到滿;│ │ ││ │ │ │4.我跟你說我固定死忠的就是你│ │ ││ │ │ │ 戊○○一個,第10期還沒發出│ │ ││ │ │ │ 去的,我跟你說怎麼樣,不是│ │ ││ │ │ │ 開別人的車而已啦,給你寫練│ │ ││ │ │ │ 台生包養,包養啦,吃月的啦│ │ ││ │ │ │ ,白紙給你啦。我在講意思怎│ │ ││ │ │ │ 麼樣,如果沒影你就要去告,│ │ ││ │ │ │ 我在等你戊○○在告我; │ │ ││ │ │ │5.今天第10次我們火大爆報這樣│ │ ││ │ │ │ 講啦,己○○包養戊○○,我│ │ ││ │ │ │ 先跟你講快告快點去告。這句│ │ ││ │ │ │ 話我忘記講,鐵證如山啦! │ │ ││ │ │ │6.我先事先給你預告戊○○會抓│ │ ││ │ │ │ 去關,為什麼會抓去關?因為│ │ ││ │ │ │ 他是貪污的縣長,如果沒影你│ │ ││ │ │ │ 就告我,如果我乙○○做屏東│ │ ││ │ │ │ 縣長,你看哪一個人敢說我梁│ │ ││ │ │ │ 牧養貪汙,我絕對告他,我今│ │ ││ │ │ │ 天公開在這邊講戊○○貪汙啦│ │ ││ │ │ │ ,是一個貪污縣長,而且這個│ │ ││ │ │ │ 縣長任期做不滿,給你戊○○│ │ ││ │ │ │ 嚇一下啦。鐵證如山,這是我│ │ ││ │ │ │ 們十幾次記者會。 │ │ │├──┼──────┼───┼──────────────┼─────────┼───┤│11-1│109年5月5日 │火大爆│第11期(109/05/05 )火大爆報│A.接受財團供養 │20萬元││ │主持人: │報文宣│文宣以「縣長喘共32憶蓋蚊子停│B.官商勾結炒地皮 │ ││ │丙○○ │ │車場戊○○瘋了吧」等為標題,│ │ ││ │& │ │並以「《火大爆報》新書預告政│ │ ││ │主講人: │ │治暴發戶戊○○如何欺世盜名?│ │ ││ │乙○○ │ │商場大禿鷹己○○如何發跡致富│ │ ││ │ │ │歪哥列傳一炮雙響」等語,誹謗│ │ ││ │ │ │原告。 │ │ │├──┤ ├───┼──────────────┼─────────┤ ││11-2│ │記者會│1.我們再一次的在這裡重申,我│A.接受財團供養 │ ││ │ │譯文 │ 們的屏東縣政府戊○○非常的│B.官商勾結炒地皮 │ ││ │ │ │ 無能,他不是一個好的清官;│C.貪汙縣長收受紅包│ ││ │ │ │2.全部3 百多億啦,教育錢拿百│E 結交檢察官干涉 │ ││ │ │ │ 億去,你縣府歪哥不要講,薪│ 司法 │ ││ │ │ │ 水領幾百億去,農業處還開個│ │ ││ │ │ │ 幾百億,縣政府沒錢了; │ │ ││ │ │ │3.你不知道那些電視公司都被潘│ │ ││ │ │ │ 孟安搓死了嗎?不知道都被練│ │ ││ │ │ │ 台生搓死了啦。己○○的勢力│ │ ││ │ │ │ ,戊○○的…戊○○的金主,│ │ ││ │ │ │ 己○○的勢力強到什麼程度?│ │ ││ │ │ │ 屏東縣的警察局、各縣市的警│ │ ││ │ │ │ 察局,台中市台北市新北市的│ │ ││ │ │ │ 警察局,要去那邊當局長,就│ │ ││ │ │ │ 己○○推薦的啦,就己○○推│ │ ││ │ │ │ 薦的啦; │ │ ││ │ │ │4.我真的在我們第一第二期的時│ │ ││ │ │ │ 候我們就有說過己○○董事長│ │ ││ │ │ │ ,錢櫃己○○董事長曾經親口│ │ ││ │ │ │ 地承認戊○○就是他的小弟,│ │ ││ │ │ │ 那我們在第三期就有說過我們│ │ ││ │ │ │ 己○○在四重溪就有買了將近│ │ ││ │ │ │ 一百公頃的土地,那我們的他│ │ ││ │ │ │ 買完了土地之後呢我們的潘縣│ │ ││ │ │ │ 長就幫他規畫到哪裡喔,就在│ │ ││ │ │ │ 四重溪有成立了一個休閒農業│ │ ││ │ │ │ 區; │ │ ││ │ │ │5.戊○○縣長在我們第一次記者│ │ ││ │ │ │ 會就告他妨礙名譽的一個司法│ │ ││ │ │ │ 案件,我們就看到我們的縣政│ │ ││ │ │ │ 府我們的戊○○甚至可以伸手│ │ ││ │ │ │ 進去我們的地檢署。 │ │ │├──┼──────┼───┼──────────────┼─────────┼───┤│12-1│109年5月12日│火大爆│第12期(109/05/12 )火大爆報│A.接受財團供養 │20萬元││ │主持人: │報文宣│文宣以「縣長喘共和蔡英文唱反│B.官商勾結炒地皮 │ ││ │丙○○ │ │調戊○○出賣農民」及「《火大│ │ ││ │& │ │爆報》新書預告政治暴發戶潘孟│ │ ││ │主講人: │ │安如何欺世盜名?商場大禿鷹練│ │ ││ │乙○○ │ │台生如何發跡致富歪哥列傳一炮│ │ ││ │ │ │雙響」為標題,並以「戊○○對│ │ ││ │ │ │土地開發有病態的執迷,他到處│ │ ││ │ │ │去圈地,都是打著經濟開發的幌│ │ ││ │ │ │子,為財團獵地開後門,現在又│ │ ││ │ │ │枉顧國家糧食安全,把腦筋動到│ │ ││ │ │ │優良農地頭上來,不但和小英政│ │ ││ │ │ │府唱反調,而且是不折不扣掠奪│ │ ││ │ │ │農地、出賣農民的背祖行為」 │ │ ││ │ │ │等內文。 │ │ │├──┤ ├───┼──────────────┼─────────┤ ││12-2│ │記者會│1.先說歪掉貪污的部分,一間違│A.接受財團供養 │ ││ │ │譯文 │ 法五星級的飯店,變成屏東縣│B.官商勾結炒地皮 │ ││ │ │ │ 長戊○○的貴賓接待室,所有│C.貪汙縣長收受紅包│ ││ │ │ │ 來找他的高級官員所有來找他│E.結交檢察官干涉 │ ││ │ │ │ 的有錢人,你反而用那個違法│ 司法 │ ││ │ │ │ 的,為什麼縣長要用違法的來│ │ ││ │ │ │ 接待,為什麼在違法的?很簡│ │ ││ │ │ │ 單不用自己出錢別人就發落了│ │ ││ │ │ │ ,隨你喝到醉隨你喝到爽; │ │ ││ │ │ │2.戊○○怎樣?暗槓4 萬多甲!│ │ ││ │ │ │ 屏東縣少報4 萬多甲,他4 萬│ │ ││ │ │ │ 多甲暗槓起來要幹嘛?要留給│ │ ││ │ │ │ 義守、要留給己○○; │ │ ││ │ │ │3.你戊○○憑什麼答應林義守?│ │ ││ │ │ │ 我在看紅包收去了,拿不知道│ │ ││ │ │ │ 多大包了; │ │ ││ │ │ │4.跟你說當立法委員的第一天,│ │ ││ │ │ │ 己○○就買一台轎車給你開;│ │ ││ │ │ │ 你是政治妓女你給人家包養得│ │ ││ │ │ │ 你吃月的;當立法委員別人買│ │ ││ │ │ │ 一台轎車給坐;我說你當立委│ │ ││ │ │ │ ,給財團吃月的給人包養說你│ │ ││ │ │ │ 是政治妓女;十大罪狀第一個│ │ ││ │ │ │ 罪狀就是跟財團搞曖昧; │ │ ││ │ │ │5.另外第三大罪狀,就是在講潘│ │ ││ │ │ │ 縣長可以伸手進去地檢署,可│ │ ││ │ │ │ 以伸手進去司法,透過地檢署│ │ ││ │ │ │ 檢察官的良好關係可以當成他│ │ ││ │ │ │ 的遮羞布; │ │ ││ │ │ │6.我說很簡單的,四萬多甲對潘│ │ ││ │ │ │ 孟安來說有多少?我在猜說對│ │ ││ │ │ │ 戊○○來說一坪一萬沒什麼問│ │ ││ │ │ │ 題,一甲地三千萬,十甲地三│ │ ││ │ │ │ 億差不多。跟縣長那些紅包差│ │ ││ │ │ │ 不多,縣長要怎樣? │ │ ││ │ │ │7.我們現在也知道縣長錢怎麼來│ │ ││ │ │ │ 的,這三億拿回他家門口藏起│ │ ││ │ │ │ 來,我們現在也知道縣長他哥│ │ ││ │ │ │ 在車城墾丁賣土地,他託他哥│ │ ││ │ │ │ 哥賣土地,縣長向他哥借一億│ │ ││ │ │ │ 那存摺為什麼不能用? 連潘孟│ │ ││ │ │ │ 安錢怎麼來的都知道; │ │ ││ │ │ │8.這樣你知道土地的用意是甚麼│ │ ││ │ │ │ 了吧?後面不是只有己○○還│ │ ││ │ │ │ 有林義守,想要土地想要得要│ │ ││ │ │ │ 死,每天都在跟縣長要土地,│ │ ││ │ │ │ 我們這個高雄工廠遷來屏東可│ │ ││ │ │ │ 以賣那麼多錢嗎?那個開發工│ │ ││ │ │ │ 業區沒道德,用老百姓的錢拿│ │ ││ │ │ │ 來收紅包。 │ │ │├──┼──────┼───┼──────────────┼─────────┼───┤│13-1│109年5月19日│火大爆│第13期(109/05/19 )火大爆報│B.官商勾結炒地皮 │20萬元││ │主持人: │報文宣│文宣以「胳臂往外彎吃裡又扒外│C.貪汙縣長收受紅包│ ││ │丙○○ │ │戊○○玩殘民進黨」、「民以食│ │ ││ │& │ │為天良田不能廢別被官商黑心同│ │ ││ │主講人: │ │盟給騙了」等為標題,並以「《│ │ ││ │乙○○ │ │火大爆報》新書預告政治暴發戶│ │ ││ │ │ │戊○○如何欺世盜名?商場大禿│ │ ││ │ │ │鷹己○○如何發跡致富歪哥列傳│ │ ││ │ │ │一炮雙響」等語。 │ │ │├──┤ ├───┼──────────────┼─────────┤ ││13-2│ │記者會│1.火大爆報從明天開始,我們明│F.買通縣議員 │ ││ │ │譯文 │ 天進入台北市,每周有五萬張│ │ ││ │ │ │ ,我跟大家說,戊○○縣長跟│ │ ││ │ │ │ 己○○講,不會讓你們失望。│ │ ││ │ │ │ 我們在這禮拜明天開始,我們│ │ ││ │ │ │ 火大爆報一個禮拜在台北市,│ │ ││ │ │ │ 先五萬張,所以我們從火大爆│ │ ││ │ │ │ 報先簡單把觀眾朋友報告,我│ │ ││ │ │ │ 們現在火大爆報發行可能一個│ │ ││ │ │ │ 禮拜發行差不多十五萬份,台│ │ ││ │ │ │ 北市我照常這禮拜開始火大爆│ │ ││ │ │ │ 報進去,我們網路開始重點進│ │ ││ │ │ │ 去,我要藉這個機會拜託現在│ │ ││ │ │ │ 線上觀眾朋友,拜託大家大膽│ │ ││ │ │ │ 分享; │ │ ││ │ │ │2.這次有縣議員…你們好康的拿│ │ ││ │ │ │ 很多了啦,還沒質詢還沒開議│ │ ││ │ │ │ 之前,戊○○就死了,但是我│ │ ││ │ │ │ 要先跟你講,跟你潘縣長講,│ │ ││ │ │ │ 已經有縣議員答應我了,說我│ │ ││ │ │ │ 一定拿火大爆報在縣議會公開│ │ ││ │ │ │ 問縣長,說人家講成這樣你怎│ │ ││ │ │ │ 麼都不回應;我跟你們說他們│ │ ││ │ │ │ 要質詢的問題昨天就拿給潘孟│ │ ││ │ │ │ 安了,戊○○就花錢買了那些│ │ ││ │ │ │ 問題去準備很多資料; │ │ ││ │ │ │3.我們宣傳車出去寫前民進黨梁│ │ ││ │ │ │ 牧養要揭開戊○○的真面目。│ │ │├──┼──────┼───┼──────────────┼─────────┼───┤│14-1│109年5月26日│火大爆│第14期(109/05/26 )火大爆報│A.接受財團供養 │20萬元││ │主持人: │報文宣│文宣以「戊○○護航通吃四重溪│B.官商勾結炒地皮 │ ││ │丙○○ │ │己○○的流氓投資學」、「牛皮│ │ ││ │& │ │吹破老天打臉戊○○治水神話大│ │ ││ │主講人: │ │穿幫」、「《火大爆報》新書預│ │ ││ │乙○○ │ │告政治暴發戶戊○○如何欺世盜│ │ ││ │ │ │名?商場大禿鷹己○○如何發跡│ │ ││ │ │ │致富歪哥列傳一炮雙響」等為標│ │ ││ │ │ │題,並以「他放長線布局的『政│ │ ││ │ │ │治投資』,也很可能遭到政客潘│ │ ││ │ │ │孟安丟包,己○○押寶戊○○,│ │ ││ │ │ │從他當選第一任立委開始以長達│ │ ││ │ │ │16年,栽培到當選縣長,應該也│ │ ││ │ │ │進入收割期了。」等內文。 │ │ │├──┤ ├───┼──────────────┼─────────┤ ││14-2│ │記者會│1.我們火大爆爆上禮拜在台北的│A.接受財團供養 │ ││ │ │譯文 │ 發行,我們第一次發2 萬張,│B.官商勾結炒地皮 │ ││ │ │ │ 下禮拜一照計畫會發3 萬5 千│C.貪汙縣長收受紅包│ ││ │ │ │ 張,再下禮拜會發5 萬張,我│F.買通縣議員 │ ││ │ │ │ 們在台北市固定的定點,有的│ │ ││ │ │ │ 在路口有的在捷運站; │ │ ││ │ │ │2.戊○○己○○三人組加一個傅│ │ ││ │ │ │ 崐萁,這個己○○炒土地是從│ │ ││ │ │ │ 花蓮炒來墾丁,不是只有屏東│ │ ││ │ │ │ ,屏東他土地買到哪戊○○就│ │ ││ │ │ │ 計畫到哪,不是只有在屏東而│ │ ││ │ │ │ 已,戊○○我給他查下去,了│ │ ││ │ │ │ 解下去,原來為什麼己○○在│ │ ││ │ │ │ 屏東那個土地買到哪縣長就坐│ │ ││ │ │ │ 計畫做到哪?我說戊○○資料│ │ ││ │ │ │ 我給他查,說做立委的第一屆│ │ ││ │ │ │ 就開始了,我再查挖下去黑黑│ │ ││ │ │ │ 的爛爛的; │ │ ││ │ │ │3.結果他利用幹事長的職權,全│ │ ││ │ │ │ 力替己○○有線電視在排頻道│ │ ││ │ │ │ ; │ │ ││ │ │ │4.如果今天要靠縣長跟校長,屏│ │ ││ │ │ │ 東縣民全死,都歪哥; │ │ ││ │ │ │5.做議員你明天要問的,晚上把│ │ ││ │ │ │ 它拿去賣給戊○○,三萬五萬│ │ ││ │ │ │ 也好; │ │ ││ │ │ │6.我跟你講很簡單的,如果都不│ │ ││ │ │ │ 問你明天忙去台北,或是去香│ │ ││ │ │ │ 港算出國,這樣這種來可能是│ │ ││ │ │ │ 20,那這個議員就是20萬; │ │ ││ │ │ │7.我要請問戊○○,除了收紅包│ │ ││ │ │ │ 以外台灣有什麼事情比蔡英文│ │ ││ │ │ │ 還重要?絕對收紅包而已; │ │ ││ │ │ │8.非要縣長處理不可的事情只有│ │ ││ │ │ │ 一樣,收紅包。我這個推論有│ │ ││ │ │ │ 沒有合理?這筆錢不是縣長接│ │ ││ │ │ │ 不行,3 百萬的過來了縣長一│ │ ││ │ │ │ 定要接,不可能助理來接。 │ │ │├──┼──────┼───┼──────────────┼─────────┼───┤│15-1│109年6月2日 │火大爆│第15期(109/05/26 )火大爆報│A.接受財團供養 │20萬元││ │主持人: │報文宣│文宣以「大哥有事小弟出馬潘孟│B.官商勾結炒地皮 │ ││ │丙○○ │ │安當財團打手的歲月」、「《火│ │ ││ │& │ │大爆報》新書預告政治暴發戶潘│ │ ││ │主講人: │ │孟安如何欺世盜名?商場大禿鷹│ │ ││ │乙○○ │ │己○○如何發跡致富歪哥列傳一│ │ ││ │ │ │炮雙響」等為標題,並以「潘孟│ │ ││ │ │ │安是我小弟,戊○○為己○○炒│ │ ││ │ │ │地皮護航的始末;年代集團長期│ │ ││ │ │ │『包養』戊○○,本報握有許多│ │ ││ │ │ │鐵證,己○○資助戊○○,能不│ │ ││ │ │ │求回報嗎? 後者沒有人拿人錢財│ │ ││ │ │ │,與人消災嗎?答案是有,而且│ │ ││ │ │ │斑斑可考;倒是在此過程中,潘│ │ ││ │ │ │孟安為己○○充當保鑣打手,私│ │ ││ │ │ │通勾結國民黨保守勢力,為財團│ │ ││ │ │ │服務的真面目也徹底曝了光」等│ │ ││ │ │ │語。 │ │ │├──┤ ├───┼──────────────┼─────────┤ ││15-2│ │記者會│1.共產黨那些官員如果遇到生意│B.官商勾結炒地皮 │ ││ │ │譯文 │ 人就在官商勾結,找科長搞個│C.貪汙縣長收受紅包│ ││ │ │ │ 項目來做做,戊○○在做這個│ │ ││ │ │ │ 停車場就是項目,我在講大家│ │ ││ │ │ │ 有聽懂嗎? 那些廠商看到建設│ │ ││ │ │ │ 課長,課長搞個項目來做做? │ │ ││ │ │ │ 戊○○這個停車場,我跟屏東│ │ ││ │ │ │ 縣民講,這個就是項目,沒有│ │ ││ │ │ │ 項目搞不出來,沒錢賺; │ │ ││ │ │ │2.沒人說你戊○○是在關心老百│ │ ││ │ │ │ 姓健康,大家都知道你就是要│ │ ││ │ │ │ 佔用麟洛公園這塊土地; │ │ ││ │ │ │3.如果沒歪哥沒收紅包,沒拿很│ │ ││ │ │ │ 多利益,還沒開標還沒寫; │ │ │└──┴──────┴───┴──────────────┴─────────┴───┘附件一:本院准許之道歉啟事附件二:網路臉書「火大爆報」粉絲專頁貼文網址附件三:網路YOUTUBE「好屏東公共論壇」貼文網址附件四:原告聲明之道歉啟事

裁判日期: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