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315號聲 請 人 白明華相 對 人 柳通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白明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查報並補正受監護宣告人柳通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之鄰地交易實價登錄資料或市場現值,及具狀說明欲出售之價格為何,以便憑核不動產售價是否相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