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余珍如訴訟代理人 陳廣祐律師
參 加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蔡秋聰律師即余昭蓉之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要保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萬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