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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保險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張德風

張惟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萬24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 萬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裁判日期:202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