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80號聲 請 人 呂亞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裕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755865)1 紙之原本到院。
二、請陳明聲請人之名字為呂「亞」凡或呂「亜」凡,若為呂亞凡,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之姓名( 原聲請狀係寫呂亜凡)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80號聲 請 人 呂亞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裕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755865)1 紙之原本到院。
二、請陳明聲請人之名字為呂「亞」凡或呂「亜」凡,若為呂亞凡,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之姓名( 原聲請狀係寫呂亜凡)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