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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16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692號聲 請 人 杜海容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涂榮枝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涂榮枝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37,000元。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5 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原以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且代位辦理繼承完畢,故所有權人已登記為繼承人,惟事後繼承人全部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第三人遂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繼字第71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涂榮枝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向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作業回復至被繼承人名下,並連件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登記。又已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0 年度司家催字第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等事務。因被繼承人所留遺產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7 年度司執字第26417 號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金服)以108 年度屏金職辰字第348號拍定在案,故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高雄市政府地政規費收據、本院110 年度司家催字第40號民事裁定、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屏東縣潮州及枋寮地政事務所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收據、台灣金服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 年度司繼字第71號、110 年度司家催字第40號卷證查核無訛。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涂榮枝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包含到地政機關辦理回復土地所有權人為被繼承人,並連件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登記之事項,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單純程度,復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 元至5,000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35,000

元 。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涂榮枝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37,000元【計算式:35,000元+1,000 元(110 年度司家催字第40號之聲請費)+120元(申請土地謄本)《仟元以下無條件進入》】。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裁判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