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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828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相 對 人 蔡張香蘭即張香蘭

張惠晴即張三花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張世基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張世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世基(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街○段○○巷○ 號)於109 年2 月5 日死亡,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且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17001 號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本院109 年度司繼字第184 號准予備查公告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109 年2月5 日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張雅萍、張佳榮、張志豪、張尹薰,兄弟姊妹張睿豐、張世宗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09 年度司繼字第184 號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等二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且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證據、本院案件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相對人既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命提出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