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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158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30號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債 務 人 楊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本金玖萬壹仟玖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

3 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 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3 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 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㈡、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

77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㈢、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㈣、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8 月31日止,尚有新臺幣102740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