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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127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9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郭再添上列聲請人與軒成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按民法第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本件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未約定清償期,故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債權釋明文件(如: 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若未能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債權釋明文件,應陳明是否將本件請求標的更改為「債務人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78,301,0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請補正有債權人用印之聲請狀。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