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9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上列聲請人與謝佳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請求借款利率為1.2倍之起息日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