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31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上列聲請人與郭智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9*****733得請求補償金新臺幣8,698 元之依據及債權計算方式。
二、請提出本案門號09*****133得請求補償金新臺幣8,698 元之依據及債權計算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