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6號聲 請 人 洪英英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支票之發票人為「億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洪英英」,故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聲請人億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英英」,並應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億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掛失止付通知書應補蓋億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