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司催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0號聲 請 人 薛長華即新其生企業行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聲請人新其生企業行為獨資事業,負責人為薛長華,故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薛長華即新其生企業行」,並補正具狀人處負責人「薛長華」之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