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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司家補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42號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徐水瀨弘之繼承人命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裁判案由:命提出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