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 請 人 陳燕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枝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清晰完整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經核本件聲請抵押權設定之(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故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如有約定借款期間之借款契約書、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
三、請提出債務人許吉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