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39號聲 請 人 世盛消防設備檢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珈維相 對 人 王文化即郭貴菊之繼承人
王國全即郭貴菊之繼承人王玉萍即郭貴菊之繼承人王姿喬即郭貴菊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八年度存字第四二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現金新臺幣參佰零肆萬零壹佰玖拾陸元,准予變換提存為同金額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73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聲請人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所受損害,,曾提供如主文所示金額之現金為擔保,並以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42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未免蒙受利息損失,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又查,本件原相對人郭貴菊業於民國108 年11月2 日死亡,其繼承人王文化、王國全、王玉萍、王姿喬等四人,且其等並未拋棄繼承一節,亦據本院調查無訛,有郭貴菊之除戶謄本及王文化、王國全、王玉萍、王姿喬等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又本件經聲請人請求改列相對人為其繼承人王文化、王國全、王玉萍、王姿喬等四人,併予敘明。另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核閱無誤,因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同金額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係屬確定,且與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73 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主文所命供擔保之數額相同。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