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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勞專調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專調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旭珉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磐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宴年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上訴人於第一審原起訴聲明為請求宣告本院108年度勞移調字第6號調解無效,嗣於110年10月26日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提出民事準備㈠暨聲請調查證據狀追加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8萬89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681元;經扣除上訴人已繳之773元,上訴人尚應補繳2萬1908元。又本件上訴利益為218萬89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021元。以上合計5萬5929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裁判日期:202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