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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號原 告 戴元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益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訴請被告宏益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692,96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惟上開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稱之因給付工資涉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533 元(計算式:7,600 元×1/3 =2,5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