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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2號原 告 王金土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奇恩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許銘桐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 萬12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6242元。

三、茲因原告已另案聲請訴訟救助,在該案裁判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日後該案經駁回確定者,原告即應於裁定確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裁判日期: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