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36號原 告 徐智鵬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聰榮訴訟代理人 李牧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於民國106 年7 月17日起任職於被告之屏東大慶工業區
,職稱為管理師,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於扣除勞健保費、福利金、膳宿費後,每月實領38,926元、39,684或38,884元不等之金額。原告平日表現良好,而被告因業績下滑,然不願依法資遣員工,遂推由副理葉宗仁、代理課長謝曜揚於109 年11月16日下午4 時40分許,忽然約見原告,表示原告已被記2 大過而當場免職,原告回答所謂記過之原因均為莫須有之事,然葉宗仁、謝曜揚不予置理,強逼原告簽立名為「意見溝通、參與及諮詢記錄表」(下稱系爭諮詢記錄表)之認罪書,並進而簽立自願離職單,否則將逕以「解雇」方式處理。原告擔憂在業界傳出惡名,影響日後就職,不得已僅得勉為同意按要求自願離職。
㈡承上,原告固為自請離職,然實係受葉宗仁、謝曜揚脅迫,
倘原告願自行離職,即不會宣揚原告係因被記過始遭免職之事,以妨礙日後在業界另行就職。再者,原告係誤認其已符合被告同年度記滿2 支大過之情形,且已因「記帳延宕」、「推卸翻轉檯採購職責」、「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而已被記2 大過,實則原告並未構成違反工作規則而應被記2 大過之情形,然原告因已被記過而誤認自己將被解雇,始為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換言之,葉宗仁、謝曜揚以記滿2 大過之上情為據,欺瞞原告欲將之解雇,惟事實上原告並未符合記滿2 大過之要件,係因受騙陷於錯誤而以自請離職為交換條件,顯係受詐欺。是以,原告既因受被告脅迫、詐欺或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始為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爰主張於屏東縣政府109 年12月1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時及以民事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撤銷受脅迫始為自願離職之意思表示,並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之送達另為撤銷該意思表示錯誤及受詐欺而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
㈢綜上,爰依民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第92條前段規定撤
銷上述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並請擇一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決。又被告雖係於109 年11月16日非法解僱原告,然因兩造間勞動契約應係於109 年12月1 日勞資爭議調解時始行終止,即被告並未給付109 年11月17日至109 年12月1 日期間之薪資,該當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規定。又原告就年資願僅計算至
109 年11月16日,自得依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68,500元,並另依勞基法第19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 項規定訴請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8,5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二、被告則以:被告固不否認原告所提出錄音光碟及如附表一、二所示逐字稿之真正性,然就其中原告與被告之副理葉宗仁、代理課長謝曜揚間如附表一所示對話,係被告就原告違反工作規則之行為,於決定如何懲處前,為確認違犯行為是否屬實之調查程序,充分給予原告辯解、澄清之機會,且被告僅要求原告於系爭諮詢記錄表之「當事人意見」欄表示其意見,並未強逼原告承認其違犯行為。亦即,被告該調查程序之目的係在確認原告違犯行為是否屬實以為日後如何懲處之參考,自始自終均無要求原告自願離職之意圖,亦無強要原告離職之行為,此由原告為2 次表達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後,葉宗仁始請他人聯絡人事部門提供離職申請單予原告填寫,而非事先即準備妥善供原告填寫乙情,更可證被告僅係依程序請求原告填寫系爭諮詢記錄表矣,況被告非僅未有原告所稱之業績下滑情事,反而業績持續成長及穩定獲利,並為因應客戶需求而增聘員工,且依被告營業規模,些許員工離職本為企業新陳代謝之正常現象,而依原告本件所請資遣費之數額,對被告而言猶屬九牛一毛,益徵被告確無資遣原告之動機。總之,原告自請離職係出於自身考量後之選擇,未有何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受被告詐欺、脅迫始為之等情形,足見原告本件所請,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於106 年7 月17日起至109 年11月16日止,任職於被告
之屏東大慶工業區,職稱為管理師,每月薪資為42,000元,於扣除勞健保費、福利金、膳宿費後,每月實領38,926元、39,684或38,884元不等之金額。
㈡原告與被告之副理葉宗仁、代理課長謝曜揚於109 年11月16
日下午4 時40分許開始,總長度約37分47秒之對話內容,係如附表一錄音譯文之逐字稿所示。
㈢原告與被告之技術員鍾佳志於109 年11月11日下午3 時10分
許開始,總長度約1 分50秒之對話內容,係如附表二錄音譯文之逐字稿所示。
㈣上開事實,有原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員工薪資單、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如附表一與二錄音譯文之逐字稿、系爭諮詢記錄表、定期勞動契約各1 份(本院卷第19至23、31、55 至68、71至72、105 至107 及205頁)及原告之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資料、稅務電子閘門查詢資料各1 份(均附於密封袋)存卷為憑,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四、本件爭點:原告主張撤銷經被告脅迫、詐欺或因意思表示錯誤始為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給付68,500元之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否有據?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經查,原告係主張於屏東縣政府109 年12月1 日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時及以民事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撤銷受脅迫始為自願離職之意思表示,並以民事準備書狀繕本之送達另為撤銷該意思表示錯誤及受詐欺而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而被告係分別於110 年7 月8 日、10月21日收受民事起訴狀、民事準備書狀之繕本,經核閱送達證書及本院收到繕本章戳(本院卷第43及173 頁)自明,而本件訟爭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係發生於000 年00月00日,足見原告提起本訴尚未逾民法第90、93條前段所規定之1年除斥期間,應屬合法。
㈡原告主張撤銷受被告詐欺、脅迫而為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部分:
⒈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
示。民法第9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上所謂詐欺,係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至所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係指因相對人或第三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而言。且此項脅迫必以不法之危害為限。而是否「不法」,應就手段與目的合併觀察,是否欠缺社會正當性而定,即包括手段不法、目的不法及手段與目的失其平衡,而其目的在於取得不當之利益者,始足當之。又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茲原告主張其於109 年11月16日所為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係受被告詐欺、脅迫始為之,然為被告所否認,承上所述,自應由原告就此負擔舉證之責。
⒉經查:
⑴關於原告此部分主張是否可採,經細譯如附表一所示原告與
副理葉宗仁、代理課長謝曜揚間之對話內容,其中葉宗仁於原告否認有違規行為後,係表示:「…不一定是公司要我去辦什麼,而是公司要我確認你現在領的薪水和工作量是否符合?這件事剛好來了!這邊寫下你的意見,不管怎樣還是要回。」,且於原告表示願自請離職後,謝曜揚係建議:「你可以再針對這幾條,在上面澄清。」等語,葉宗仁接著稱:「所以你寫呀。你把意見寫下來。」,另言:「…因人證物證都在…你不用擔心這單會給勞工處或其他人看到,這只是一個流程,在現在的勞基法裡面必須要有這個東西,雙方要確認這些事情。約談的當下必須要留有記錄。不用擔心簽了會發生甚麼問題。」,又葉宗仁曾言及:「…我也是盡量釐清,不要去誤會。」、「年度內集滿二支大過並符合法定解雇事由者,兩大過將你免職,不需要經過提報。」、「…這三支加起來也是一大過,一樣意思…。」、「我會寫說這些事情,私下查都已經是確認的事件…。」等語。
⑵據葉宗仁、謝曜揚上開與原告之對話內容以及證人葉宗仁於
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本院卷第182 至188 頁)綜合觀之,本次對話係葉宗仁、謝曜揚就原告是否有違反工作規則之行為所為之事實調查程序,目的係為決定是否及應如何懲處,且通篇亦查無諸如葉宗仁、謝曜揚表示:「原告如果不自請離職,就會公開原告係因被記2 大過而遭解聘」等相類之言語,亦無葉宗仁、謝曜揚主動要求原告離職之話語,反係原告主動表達願自請離職之意。此外,另由原告第2 次表達離職等語後,葉宗仁始表示:「我請建安等一下過來,請他聯絡人事淑娟,請他出離職證明單,日期幫你押到月底或今天。你幫我打給淑娟,跟她說智鵬要離職…。」等語,益徵葉宗仁並非事先準備離職申請單等文件以預備供原告填寫至明。
⑶原告於本次會談前,即因「記帳延宕」而違反工作規則經被
告記過1 次,本次則因「推卸翻轉檯採購職責」、「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情節經約談,且葉宗仁於約談原告前即曾詢問技術員鍾佳志、陳冠瑋原告是否有未經同意私自使用組長帳號登入簽核請假,鍾佳志表示並未同意,並於約談期間再次向陳冠瑋詢問確認,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證人葉宗仁所證情節(本院卷第185 頁)相符,並有系爭諮詢紀錄表、定期勞動契約、雲林縣政府109 年5 月19日府勞動二字第1093410231號函及被告之工作規則各1 份(本院卷第105 至
130 頁)附卷可稽。是以,縱事後經查證原告有先取得鍾佳志同意,然原告於對談當時並未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錄音內容,且葉宗仁係依鍾佳志、陳冠瑋所告知訊息而認原告有違反工作規則之情,即葉宗仁當下已先行確認原告有上開違規行為,尚乏證據證明被告係為刻意栽贓原告,因而強扣原告莫須有之違規行止。況且,經本院當庭播放如附表一部分對話內容,葉宗仁、謝曜揚於與原告對話期間,均未出現語氣高亢、拍桌、辱罵或叫囂等行為,雖語氣始終表現強硬,惟尚稱平穩,且原告亦未出現哭泣或大聲反抗等情形,業據本院勘驗原告所提錄音光碟確認無訛,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81頁)。
⑷承上,依上揭對話內容、過程等情節以觀,葉宗仁、謝曜揚
係經查證而具體特定原告違反工作規則之原委及證據,雖因此已有認原告違規之高度主觀意識及相對強硬之立場,然仍予原告澄清之機會,且告知集滿2 大過即生免職效力等符合定期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之約定,難認被告係故意向原告傳遞無中生有之不實訊息,而令原告陷於錯誤,且被告亦未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原告,乃係向原告分析實情及事情可能之發展,均核屬正當權利之行使,足認依被告所為,究難認與民法關於詐欺或脅迫之要件相合,洵堪認定。況且,若原告認其確未有被告所指之違規行為,則洽足證其表示願自請離職係出於思索後所為之自由意志決定,顯見其此部分所指,難認有據。至葉宗仁雖另稱:「…那老闆一直在去問,他行不行?可不可以?不行的話也是要處理…。」,然由葉宗仁接續稱:「…這也一直跟你講過,我也一直擋。希望再給你機會,給你機會。結果你表現出來是這樣。那我就不想再講道理給你聽了,我也讓你領那麼多月管三的薪水。那時我不幫你求情的話,你現在應該降到所謂的事務員的階段,而不是管三的階段,或是管一的階段,所以我現在沒有再幫你,主要是已報上去。」以及「…你一直領著高薪做技術員的事情…。」等語,可知葉宗仁確係為釐清原告之工作表現與其所任職位、所領薪津是否相符,倘有違規則是否應為相應之記過、降級、減薪甚至資遣、解聘之處分,尚難據此即認此部分對話係代表:「老闆叫葉宗仁處理掉原告」而有脅迫原告或先射箭再畫靶之意,附此敘明。
㈢原告主張撤銷因錯誤而為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部分:
⒈民法第88條第1 項所稱之錯誤,僅存於「意思表示內容」之
錯誤(誤認其表示之內容)及「意思表示行為」之錯誤(誤用其表示之方法);存於「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之錯誤(在本質概念上,祇有動機之錯誤,並無意思與表示之不一致),若從社會經濟而言,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各該錯誤即等同誤認人或物之同一性,同條第2 項乃就此設有「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之規定,以資兼顧。是以,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而有錯誤,倘當事人主觀上知其情事,即不為意思表示,而依一般客觀上之判斷,亦係如此者,當視同其表示內容之錯誤,蓋其資格或性質,既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而其錯誤在主、客觀上俱為嚴重,則通常可認其資格或性質為法律行為之基礎,並應為相對人所明知或可得而知。於此情形,該錯誤之表意人始得依該條第2 項規定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又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為表示行為有錯誤;此指表意人雖知表示行為之客觀意義,但於行為時,誤用其表示方法之謂;亦即表示方法有所錯誤,以致與其內心之效果意思不一致。
⒉經查,原告係於葉宗仁、謝曜揚向其告知經查證後所確認之
違規情節以及所憑藉之證據與原委,並告知事態可能之發展後,原告當下衡量各情而選擇自請離職,後續並由被告之人事部門提供原告離職證明單填寫等節,業如上述。準此可徵,原告既係自行填寫並送出離職證明單而為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並無何意思表示內容錯誤,且原告填寫該文件之表示方式亦與內心效果一致,並無表示行為錯誤。至原告固主張:其係因誤認已符合同年度記滿2 支大過,且已被記2 大過而即將經解雇,始為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等語,然承前說明,關於原告是否係因經記過2 支而將被解聘之事而為該意思表示,充其量僅係其之內心動機問題,與意思表示之錯誤無涉,併予敘明。
㈣承上,原告就其有何受被告詐欺、脅迫及因意思表示錯誤始
為自願離職之意思表示等有利於己之事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所為撤銷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尚非合法,應可認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就其本件主張未能舉證證明之,則依卷附證據,原告既係於109 年11月16日自請離職,則原告訴請被告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法有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七、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實已明,兩造就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諸如被告相關新聞報導、被告之月營收報表、被告之每股盈餘及被告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表(附於本院卷第89至10
3 、137 至139 、165 至172 頁)等證據,均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並命由敗訴之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賀燕花附表一:
┌────────────────────────────────┐│錄音日期:109年11月16日 ││時間:下午4時40分 ││地點:被告之屏東廠3樓 ││對話人:副理葉宗仁、代理課長謝曜揚、技術員陳冠瑋、徐智鵬 ││ ││徐智鵬: ││ 好,我馬上過去。有要講什麼嗎? ││旁人: ││ 人令的事情。 ││副理: ││ 智鵬,上禮拜跟法務討論你的問題,所以,你先看完,這有一點困擾││ ,第一個是講說,從第二季之後那個部分,我幫你轉任到機加工作,││ 這是第一件事。第二件事是今年10月21日代課有要求你做一些事,那││ 包含這個10月27日翻轉檯事件,這個部分的話,這第二點部分,你沒││ 有辦法在所謂這個長官要求完成命令的事項,這代表不適任。 ││徐智鵬: ││ 這我可解釋一下,因現場需要我協助,我可以明天早上可補給這些資││ 料嗎? ││副理: ││ 你補給這些資料也要帳對得起來,這是二件事情,資料有做出來和資││ 料的違和,這是二件事情。這些事情我有去問了啦,目前刀庫的刀具││ 和一些耗材,或許有些有掌控,有些沒有掌控到,刀具的部分。 ││徐智鵬: ││ 這部分我們是有掌控到。 ││副理: ││ 我知道的話是,我有去問了一些人員的部分,包含工程師的部分,認││ 為你是沒有掌控得很好。你聽我講完,這二個我把它算成第一條,但││ 是這個部份也是這個樣子而已,這是小支的,但這個部分比較嚴重喔││ ,這個部分你先看一下,到底有沒有這件事(出示系爭諮詢記錄表)││ ? ││徐智鵬:這個是我請佳志幫我代理。 ││副理: ││ 那是不是你自己去簽單? ││徐智鵬: ││ 那是他在忙,叫我自己去簽。 ││副理: ││ 那叫佳志上來。 ││徐智鵬: ││ 佳志晚班,他找浩瑋協助。 ││副理: ││ 我跟他確認過,這個部分他說你使用他的帳號進去簽。 ││徐智鵬: ││ 那時我口頭跟他講,他在現場沒空,然後他請浩瑋協助,那時他已經││ 知道了,我取得他的同意。 ││副理: ││ 你告知他和他同不同意是兩件事情,你不可以因為已經告知了,他還││ 沒決定同不同意,你就認為他同意了,這是不對的。 ││徐智鵬: ││ 沒有,沒有,他是已經同意了,副理。 ││副理: ││ 這個我問起來是沒有,你確認一下。 ││徐智鵬: ││ 這個我是親自跟佳志講的。 ││副理: ││ 確認他同意不同意你使用他的帳號和密碼,去他的帳號裏把這個簽掉││ ,我聽到是沒有。我坦白講,我聽到的是沒有。 ││徐智鵬: ││ 這個我的確有跟他告知。 ││副理: ││ 沒有錯,你告知他和他同不同意是兩件事情,你不要把他給混在一起││ ,告知和他同意是不一樣的事件。 ││徐智鵬: ││ 佳志在現場,沒空。 ││代理課長: ││ 佳志是跟我說,他對自己的帳密不清楚。 ││徐智鵬: ││ 他是交給冠瑋啦,他比較少用。他跟我說ok,他跟冠瑋共用,他請冠││ 瑋協助。 ││副理: ││ 冠瑋在嗎?叫他上來。 ││副理: ││ 所以啦假設,假設確認這是成立的話,這又是一支大過,這加起來是││ 二支大過,二支大過在工作規則裡是可以讓你免職的。假設這第三條││ 是不成立的話,照你講的他也同意那OK,你沒有這個重大的妨礙電腦││ 使用跟文書偽造,至少一小二小,幾乎差不多是二支了,基本上用公││ 司規章,集滿二大就叫你走人了。其實這很困擾。 ││徐智鵬: ││ 副理,手下留情一下。 ││副理: ││ 這沒有所謂手下留情或不留情,因為這已經上報到所謂的法務那邊去││ 了,所以基本上今天一定要有一個處理,我也是盡量釐清,不要去誤││ 會。 ││徐智鵬: ││ 關於翻轉平檯這部分,這個我有告知斗六,請他們協助如何請購。 ││副理: ││ 那是事後啦,綜合來看,你一個做到高階管理師三的部分的話,你做││ 事情是這樣的話。 ││徐智鵬: ││ 那時候是大家都不知道如何請購,我們打電話去斗六,請他們協助。││副理: ││ 但是這個我有問接電話的人,包含他們課長,他們認為你這方式把工││ 作丟給他,叫他做而已。 ││徐智鵬: ││ 我們沒有這個意思。 ││副理: ││ 所以嘛,這是你個人針對這件事處理方式是不當的。 ││徐智鵬: ││ 副理,這個不是不當啦,是我們有請求他協助,他說還要等製程課長││ 那邊有些資料。 ││副理: ││ 那是後面,後面的事情,前面不是這樣。前面你丟出去。那時候應該││ 已經被人罵了,我也被人罵。 ││代理課長: ││ 之前你打給誰? ││徐智鵬: ││ 打給忠琦。我們打去時逸信是不在現場的。忠琦叫我直接問逸信就好││ ,我就寫信問逸信,請逸信協助。 ││代理課長: ││ 我不知道忠琦有沒有接到,我收到的消息,是他們沒有接到電話。 ││徐智鵬: ││ 有啦, 我現在可以打給忠琦。 ││副理: ││ 所以有一些作法,我簡單來說是站在綜合考量方面。這個部分的話,││ 確定是一小支嘛,兩件事拆開一起看,加起來這是一支大過。這是第││ 二點。 ││徐智鵬: ││ 副理,請手下留情啦,我沒有那麼嚴重。 ││副理: ││ 智鵬,智鵬,我已經盡量處理,我已經讓你多領了多久管三的錢?您││ 做的事情是甚麼? ││徐智鵬: ││ 那時候,我是在熔煉。 ││副理: ││ 一樣,一樣,熔煉在四月、五月我就準備讓你調,讓你調到機加後,││ 你該學的東西,你學到了甚麼?我再翻這事出來看,你就掛了,所以││ 我一直在提醒你要做的事。提醒你有困難的話要跟我講,我再找別人││ 再協助,你有在追啦,但是做廠務的事情,不是只有移移油桶而已。││徐智鵬: ││ 不是,我只是去協助。 ││副理: ││ 不是,這是我們的事,這不叫協助,如你是這樣的態度,我就要責備││ 你,這是你的工作,這不叫協助。 ││徐智鵬: ││ 你誤會我的意思,我在現場協助工作,一些廠務的事會延遲,我後面││ 再補給資料,可以嗎? ││副理: ││ 你要不要跟建安比一下,建安是技術員二,你是管理師三,你講這種││ 話,他已做到翻掉了,你說這種話我會採納嗎?你管理師三沒發揮管││ 理師三的作用,我不管誰應徵你進來,怎麼要求你或給你工作,我不││ 管。但是我看到的你在這個職位上,領這樣高薪卻做這一班技術員的││ 工作,甚至還會逃避,這樣是不行。 ││徐智鵬: ││ 沒有逃避。 ││代理課長: ││ 冠瑋,智鵬上禮拜五請假,假單是找你簽嗎? ││技術員冠瑋: ││ 那個代理人,是他自己簽完然後跟我說的。 ││徐智鵬: ││ 因為佳志在現場沒空,他叫我找冠瑋。 ││代理課長: ││ 重點是佳志不是不知道自己的帳密嗎?他們共用嗎? ││技術員冠瑋: ││ 佳志他知道怎麼登入自己的密碼,他是沒用過BPM (註:員工請假系││ 統)。 ││代理課長:所以你有告訴佳志? ││徐智鵬: ││ 對,他有同意,因他在現場沒空,請冠瑋協助。 ││技術員冠瑋: ││ 那時候我在拖物料,當時有跟我說,他有跟佳志講了,他開佳志的帳││ 號勾同意了,跟我告知一下。 ││副理: ││ 我總和一下我聽到的,包含現在講的,我聽到是說佳志他自己跟我講││ 說,他很擔心,因為你用他的帳密去把他代理人簽掉,他知道這個有││ 牽扯到部分偽造文書,他很擔心,第二個剛才說你有跟冠瑋講完,再││ 請他處理,但是聽起來你處理完再跟冠瑋講的。 ││徐智鵬: ││ 那時候冠瑋在搬運東西。 ││副理: ││ 那些都是其次啦,這個簡單講說,事實上是這樣子,我講太多情理法││ ,其實我個人是不會不好溝通,或許是我自己個人對你一些私心,也││ 不是這樣無限度使用。 ││代理課長: ││ 其實在請假的過程中,這代理人的簽核不用急在當下簽完,你有事先││ 把假單打好,寄出來了,不用急在請假生效之前簽完,因為你做的動││ 作,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帳密,變成不是當事人簽的。 ││副理: ││ 冠瑋你去忙。所以這第三條也是成立。第三條是說他自己沒有去確認││ 。他沒有完全同意。他說是事後才知道。原本總加的話,全部算完是││ 兩大兩小,最少,這條讓你算輕一點,這三條剛好算起來是兩大。所││ 以跟法務討論完之後,基本上跟你約談完後,就是直接將你免職,不││ 需要經過同意。 ││副理: ││ 我不想翻這本書,翻這本書對我來說有的很好,有的很壞,很好的方││ 面是將人記功,很壞的方面是將人處罰。 ││副理: ││ 8.13.9年度內集滿二支大過,並符合法定解雇事由者,兩大過將你免││ 職。不需要經過提報。 ││副理: ││ 鵬哥,你有甚麼看法。 ││徐智鵬: ││ 副理,手下留情啦,沒有到這個地步。 ││副理: ││ 錯在,你做事比較莽撞。然後這個也不算你的錯。因為當時約聘你進││ 來,應徵你進來那時間點,也是講做這樣的事情,但是造成你現在的││ 狀況,你一直領著高薪做技術員的事情,那給你機會往下,再往下去││ ,那老闆一直在去問,他行不行?可不可以?不行的話也是要處理。││ 這也一直跟你講過,我也一直擋。希望再給你機會,給你機會。結果││ 你表現出來是這樣。那我就不想再講道理給你聽了,我也讓你領那麼││ 多月管三的薪水。那時我不幫你求情的話,你現在應該降到所謂的事││ 務員的階段,而不是管三的階段,或是管一的階段,所以我現在沒有││ 再幫你,主要是已報上去。 ││徐智鵬: ││ 副理,可以請你再幫忙一下。 ││副理: ││ 因為他已經到了,這一條最高記二級,這一個是直接死當,那我折衷││ ,這三支加起來也是一支大過,一樣意思,重點這是年度累積,上面││ 在看年度累積代表什麼?上面看起來代表你一直不去把你的工作給執││ 行,他們的講法是這樣,8 月到現在多久了?3 個月,其實早上我有││ 跟主管談,代理課長其實在幫你求情。智鵬,我要你確認一下,你有││ 辦法下去現場做技術員的工作嗎? ││徐智鵬: ││ 有。 ││副理: ││ 你有辦法去站在那邊做12~18 小時嗎?你站不到不要跟我回答有。你││ 有沒做到的話,我照實寫在上面,你只要一請假,或禮拜六日沒有辦││ 法加班或上班,或者你事情處理得不夠好的話,那還不是一樣的結果││ 。 ││副理: ││ 其實那時候有提醒你,假設你沒辦法做技術員的工作,你要去找適合││ 你的工作,那只能這樣講,你假設降到技術員二,你的薪水會差到萬││ 餘元,差到一萬多,第二你要在現場工作輪班,聽得懂嗎?你要輪班││ 可能沒辦法,領到的薪水少,又做到要死。薪水只有現在的四分之三││ 。 ││副理: ││ 我還在擔心?公司要求我要做一些什麼對你工作要有一個確認,不一││ 定是公司要我去辦什麼,而是公司要我確認你現在領的薪水和工作量││ 是否符合?這件事剛好來了! 這邊寫下你的意見,不管怎樣還是要回││ 。 ││徐智鵬: ││ 副理,我真的沒辦法接受這樣(註:指在系爭諮詢記錄表上簽名),││ 那我自己離職可以嗎? ││副理: ││ 可以,你在這邊寫,你寫。我會寫說不會用這樣方式讓你以後工作難││ 找,你自己寫離職,你寫完,我會簽名讓你看到,我不去動這個,好││ 不好,我可以答應你。我可以動一點私心啦,你離職的時間我可以讓││ 你寫到11月底,有二週的時間,你要請假幹嘛?我都ok。找工作去,││ 我頂多就這樣,至少你還有十幾天的時間,上面要怎樣唸我,沒關係││ 我承受,但是我只能幫你到這裡。 ││副理: ││ 曜揚你再等一下,辦完就可以下去,我知道你要趕場。 ││代理課長: ││ 你可以再針對這幾條,在上面澄清。 ││徐智鵬: ││ 副理,手下留情,因為我真的沒辦法接受這樣的事,我自請離職,明││ 天我就可以不用來,就這樣子。 ││副理: ││ 所以你寫呀。你把意見寫下來。 ││徐智鵬: ││ 我真的沒辦法。 ││副理: ││ 我會寫說這些事情,私下查都已經是確認的事件,只是輕跟重,加起││ 來兩支過,這部分你可以寫我自請離職,舉一個例子,羅老師他也是││ 這個樣子,他也叫我不要動他,因為他以後要找工作,怕會有影響,││ 他也怕寫資遣,或是把他fire,基本勞工局那邊也會多少留下紀錄,││ 因為我叫你走我一定會留下一些資料在。你也不用急著明天走,我可││ 以幫你的是讓你有二週的時間找工作,讓你請假,我ok。我只能讓你││ 有充裕的時間。有二週的時間去緩衝。你要請事假也可以,你要請特││ 休也可以,不請特休也可以,他結算會算給你。但是這張單我必須繳││ 回去,上面不可能空白。 ││徐智鵬:副理,手下留情,因為我真的沒辦法簽這個。 ││副理: ││ 這個你簽或不簽,因人證物證都在,你有簽沒簽在執行度對我來說已││ 經沒差,對我來說沒有差異,我們能做的是幫忙你,不然今天這張單││ ,明天就final ,你不用擔心這單會給勞工處或其他人看到,這只是││ 一個流程,在現在的勞基法裡面必須要有這個東西,雙方要確認這些││ 事情。約談的當下必須要留有記錄。不用擔心簽了會發生甚麼問題。││徐智鵬: ││ 副理,因為我真的沒辦法簽。我自請離職,請你手下留情。 ││副理: ││ 我請建安等一下過來,請他聯絡人事淑娟,請她出離職證明單,日期││ 幫你押到月底或今天。你幫我打給淑娟,跟她說智鵬要離職。今天單││ 子我要看到,等一下要簽。 │└────────────────────────────────┘附表二:
┌───────────────────────────────┐│錄音日期:109年11月11日 ││時間:下午3時10分 ││地點:被告之屏東廠1樓工作場所 ││對話人:技術員鍾佳志、徐智鵬 ││ ││徐智鵬: ││ 佳志,我要跟你請教一下,像我禮拜五要請假,名義上要有一個指││ 定代理人,我會把我的工作完成,我會把單子寄給你,代班任務這││ 邊幫我按同意一下,這禮拜五,只是形式上,就是請假(旁邊有機││ 器聲)。 ││佳志: ││ 你找一個人「陳冠瑋」。 ││徐智鵬: ││ 他有電子表單嗎? ││佳志: ││ 我不知道。 ││徐智鵬: ││ 他就是沒有呀,他一直用你的。 ││佳志: ││ 對呀,我也沒有呀。 ││徐智鵬: ││ 有,你有。 ││佳志: ││ 那你就幫我去簽,你就叫他開我的,幫你用呀。 ││徐智鵬: ││ 喔好,我要跟你講一下啦,形式上。 ││佳志: ││ 我連我的帳號、密碼都不知道。 ││徐智鵬: ││ 形式上我要跟你講一下。 ││佳志: ││ 沒關係,你爽就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