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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勞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鑫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鴻國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曾文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41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繳裁判費1萬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