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文芳被上訴人被 告 鑫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鴻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88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繳裁判費1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