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蔡秋聰律師即余昭蓉之破產管理人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余昭蓉破產事件,聲請認可更正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之更正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設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破產人余昭蓉之破產管理人,本件依原分配表實行分配前,經監查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聲請核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此項費用先於破產債權受清償,故聲請人清償屬於財團費用之監查人報酬4萬元後,依法更正分配表。本件可供債權人分配之破產財團金額為144萬1,037元,應受分配之普通債權1億9,817萬2,752元,故普通債權之分配比例為0.7271%,分配金額共144萬913元(破產財團帳戶餘額124元用以抵充通知債權人提供金融機構帳戶所需匯款郵資、匯費及其他財團費用,如有不足由破產管理人墊付)。茲作成更正分配表如附件所示,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經檢視破產管理人製作之破產債權更正分配表尚無違誤,應予認可,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