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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家繼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竹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世全等人間移轉房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79,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8,8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裁判日期:202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