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照閔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陳焜煇
陳禹豪陳雅娟黃錦雀黃怡箐黃馨穎黃怡菱上列當事人間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所命移轉登記等給付行為,依其不服之程度,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萬8,637元【6,795,457元(遺產)×3/10(繼承權比例)=2,038,63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