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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家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9號抗 告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昭瑩等間聲請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0 年度家聲字第9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裁判日期: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