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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家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焜煇

陳禹豪陳雅娟黃錦雀黃怡箐黃馨穎黃怡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相 對 人 黃照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等事件(本院110 年度家調字第147 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陳焜煇、陳禹豪、陳雅娟、黃錦雀、黃怡箐、黃馨穎、黃怡菱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仁義於民國107 年6 月1 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及屏東縣○○鄉○○路○○○ 巷○○號(起訴狀誤繕為100 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繼承人有其配偶黃陳玉秀、長子黃木旗、次女黃錦綿、三女黃錦雀及代位繼承(代位長女黃鬆)之孫子女陳焜煇、陳禹豪、陳雅娟、代位繼承(代位次男黃木財)之孫子女黃怡箐、黃馨穎、黃怡菱。惟黃陳玉秀於109 年5 月29日死亡,對於黃仁義遺產之特留分應由上列繼承人繼承,是各聲請人取得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聲請人於109 年7 月底收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 年7 月20日屏院進家親字第109 司繼857 號函知,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仁義之遺囑執行人表示意見,及109 年11月5 日以109 年度司繼字第857 號裁定指定簡文彥為黃仁義之遺囑執行人,始知悉黃仁義生前立有自書遺囑,並經公證人認證,將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及上開房屋全部贈與相對人,相對人亦已於110 年3 月5 日辦妥遺贈登記,並已向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將上開房屋辦妥變更納稅義務人登記,此已侵害聲請人之特留分,聲請人自得行使扣減權,聲請人前已發函向相對人為行使扣減權之意思表示,並已提出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應返還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及變更房屋納稅名義人,並按起訴狀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為分別共有,聲請人已就本案請求有所釋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請求許可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第6 項前段、第7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戶籍謄本、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 年7 月20日屏進家親字第109 司繼857 號函、109年度司繼字第857 號裁定、認證書、代筆遺囑、屏東縣政府

110 年3 月10日屏財稅房字第1100003111號函、律師函等件為證,堪認為真實。聲請人之主張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5

4 條第5 項所規定得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要件,且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及舉證堪認已就本案請求為相當之釋明,且其釋明已充足,爰依前開規定,許可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政學附表一:

┌──┬────────────┬────┐│編號│不動產 │權利範圍││ │ │ │├──┼────────────┼────┤│1 │屏東縣○○鄉○○段969 地│12/48 ││ │號土地 │(起訴狀││ │ │誤載為 ││ │ │6/48) │├──┼────────────┼────┤│2 │屏東縣○○鄉○○段969-5 │全部 ││ │地號土地 │ │├──┼────────────┼────┤│3 │屏東縣○○鄉○○段974-3 │全部 ││ │地號土地 │ │├──┼────────────┼────┤│4 │屏東縣○○鄉○○段974-5 │1/16 ││ │地號土地 │ │├──┼────────────┼────┤│5 │屏東縣○○鄉○○段688 地│全部 ││ │號土地 │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黃仁義遺產│各繼承人繼承 │總計應取得││ │ │ │特留分 │黃陳玉秀特留分│之應繼分 │├──┼──────┼───┼─────┼───────┼─────┤│ 1 │ 陳焜煇 │1/18 │1/36 │1/180 │1/30 │├──┼──────┼───┼─────┼───────┼─────┤│ 2 │ 陳禹豪 │1/18 │1/36 │1/180 │1/30 │├──┼──────┼───┼─────┼───────┼─────┤│ 3 │ 陳雅娟 │1/18 │1/36 │1/180 │1/30 │├──┼──────┼───┼─────┼───────┼─────┤│ 4 │ 黃木旗 │1/6 │1/12 │1/60 │1/10 │├──┼──────┼───┼─────┼───────┼─────┤│ 5 │ 黃錦綿 │1/6 │1/12 │1/60 │1/10 │├──┼──────┼───┼─────┼───────┼─────┤│ 6 │ 黃怡箐 │1/18 │1/36 │1/180 │1/30 │├──┼──────┼───┼─────┼───────┼─────┤│ 7 │ 黃馨穎 │1/18 │1/36 │1/180 │1/30 │├──┼──────┼───┼─────┼───────┼─────┤│ 8 │ 黃怡菱 │1/18 │1/36 │1/180 │1/30 │├──┼──────┼───┼─────┼───────┼─────┤│ 9 │ 黃錦雀 │1/6 │1/12 │1/60 │1/10 │└──┴──────┴───┴─────┴───────┴─────┘

裁判日期: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