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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家訴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訴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黃周桂妹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相 對 人 許瓈云

涂蛉葳吳志銘羅景月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繼承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周桂妹及相對人許瓈云係被繼承人黃

龍安之繼承人,黃龍安遺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有受侵害而移轉之情事,為免系爭土地遭相對人再出售而移轉登記他人,聲請人爰本於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請求准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

4 條第5 項、第6 項前段、第7 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又為免原告濫行聲請,應令其就本案請求負釋明之責,此包括起訴須為合法且非顯無理由,如原告起訴非本於物權關係而為,或形式上雖依物權關係請求,但依其原因事實並非物權關係者,即無准許之理,以免當事人藉訴訟程序,以達其相類於保全程序之目的。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8 月19日以相對人許瓈云為被告,

訴請其塗銷土地所有權繼承登記,嗣於110 年10月28日追加相對人涂蛉葳、吳志銘、羅景月為被告,現繫屬於本院110 年度家調字第346 號案件中主張:被繼承人黃龍安於106 年9 月23日死亡,遺有系爭土地,其繼承人為聲請人及相對人許瓈云。詎許瓈云於106 年10月16日謊稱要辦理繼承登記,取得聲請人印鑑章、印鑑證明書後,偽造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並盜蓋聲請人印章,將系爭土地全數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於其名下,嗣許瓈云將附表編號3 、4 、5 之土地分別出售予相對人吳志銘、涂蛉葳、羅景月。聲請人因繼承關係而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依民法第767 條、第821 條規定而訴請塗銷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等語,固經本院調閱該案卷證無訛。惟依其上開主張,附表編號1 、2 土地早於106 年10月19日登記為許瓈云所有(原因發生日期為106 年9 月23日),附表編號3 、4 、5 土地則於

110 年8 月30日分別登記為涂蛉葳、吳志銘、羅景月所有(原因發生日期為110 年8 月18日),且許瓈云早於110 年間將附表編號3 、4 、5 土地出賣於善意之涂蛉葳、吳志銘、羅景月,涂蛉葳、吳志銘、羅景月並因信賴上開土地登記名義人許瓈云,而於110 年8 月30日登記取得上開土地所有權,就聲請人提出之土地謄本形式上觀之,聲請人已因分割繼承而喪失系爭土地所有權,系爭土地業已分別移轉登記予善意之相對人3 人名下,在聲請人取得本案訴訟勝訴判決確定前,尚無從認定其對涂蛉葳、吳志銘、羅景月三人有何物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與821 條)可資行使,至於聲請人主張附表編號1 、2 ,依其原因事實之主張略謂:繼承人為聲請人及相對人許瓈云,詎許瓈云於106 年10月16日謊稱要辦理繼承登記,取得聲請人印鑑章、印鑑證明書後,偽造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並盜蓋聲請人印章,將系爭土地全數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於其名下云云,則依主張之事實,許瓈云蓋用之印文既為真正,且聲請人已交付伊自行申請之(真正)印鑑證明書,自由聲請人負舉證許瓈云盜用印章之事實,然聲請人聲請狀與起訴狀中就許瓈云盜用印文與偽造部分均未釋明,業據本院調取卷證核屬相符,除聲請人對相對人許瓈云取得本案訴訟勝訴判決確定前,尚無從認定其對許瓈云有何物權請求權(民法第767 條與821 條),自不因聲請人引用該物權法條為訴訟標的而受影響,依其主張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之要件,尚有不符。是聲請人以前述主張為由,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秀香附表:

┌──┬────────────┬───────────┐│編號│項目 │登記名義人 │├──┼────────────┼───────────┤│1 │㈠坐落屏東縣○○鎮○○段│於106 年10月19日以分割││ │ 0000-0000 地號土地 │繼承為原因登記為許瓈云││ │㈡面積:1,661.78平方公尺│所有 ││ │㈢權利範圍:2分之1 │ │├──┼────────────┼───────────┤│2 │㈠坐落屏東縣○○鎮○○段│於106 年10月19日以分割││ │ 0000-0000地號土地 │繼承為原因登記為許瓈云││ │㈡面積:194.17平方公尺 │所有 ││ │㈢權利範圍:15分之1 │ │├──┼────────────┼───────────┤│3 │㈠坐落屏東縣潮州鎮劉厝庄│於110 年8 月30日以買賣││ │ 段0000-0000 地號土地 │為原因登記為吳志銘所有││ │㈡面積:6,796.33平方公尺│ ││ │㈢權利範圍:6分之1 │ │├──┼────────────┼───────────┤│4 │㈠坐落屏東縣潮州鎮劉厝庄│於110 年8 月30日以買賣││ │ 段0000-0000 地號土地 │為原因登記為涂蛉葳所有││ │㈡面積:6,796.33平方公尺│ ││ │㈢權利範圍:6分之1 │ │├──┼────────────┼───────────┤│5 │㈠坐落屏東縣潮州鎮劉厝庄│於110 年8 月30日以買賣││ │ 段0000-0000 地號土地 │為原因登記為羅景月所有││ │㈡面積:6,796.33平方公尺│ ││ │㈢權利範圍:6分之1 │ │└──┴────────────┴───────────┘

裁判日期:202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