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 告 尤榮昌訴訟代理人 胡平儀被 告 陳林碧連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裁判案由:確認收養關係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