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莊大成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大陸地區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西元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2019)渝0一一七民初一七四號民事判決之生效(或確定)證明書,及上開判決暨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管轄之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及該公證書經中華民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已有規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是以,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裁判,須就業已確定、且經行政院委託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判決,始為合法。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認可大陸地區離婚確定判決,雖據聲請人提出大陸地區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西元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2019)渝0一一七民初一七四號民事判決書,然聲請人並未提出其戶籍謄本、上開判決之生效(或確定)證明書及上開判決暨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管轄之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及該公證書經中華民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揆諸前開規定,尚難認定欲聲請本院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是否為真正,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