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號原 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被 告 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雅婷被 告 日日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杰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淳育律師
陶德斌律師江雍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得否請求原告支付維修費,乃本件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裁定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該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
0 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110 年11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復不存在,爰依職權將上開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