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4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王龍興訴訟代理人 王世賢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高頡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報酬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1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