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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彩瓊(財團法人中華傳統文化教育基金會董事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傳統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中華傳統文化教育基金會於民國99年4 月7 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月14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18冊第3 頁第384 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09 年6 月28日召開第3 屆第11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09 年

9 月22日屏府教家字第10900307300 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9年度法登財字第1 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業經其以上開屏府教家字第10900307300 號函許可變更在案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0 年2 月1 日屏府教終字第11001382800 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中華傳統文化教育基金會此次修正捐助章程,除條次變更外,主要係為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公布施行而修正,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附表: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屏東縣教│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法暨屏東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督自治條例規定,定名為「財│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組織││團法人中華傳統文化教育基金│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中華傳││會」(以下簡稱本會)。 │統文化教育基金會」(以下簡││ │稱本會)。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會以教育弘揚及落實中華傳│本會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教││統文化精神為宗旨,依有關法│育處。 ││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一. 舉辦各項中華傳統倫理道│ ││ 德文化教育相關之學術活│ ││ 動、講座、研討會、讀經│ ││ 班 │ ││二. 各項中華傳統倫理道德文│ ││ 化教育之出版品印製 │ ││三. 與其他機構合作舉辦各項│ ││ 活動齊力推動中華傳統倫│ ││ 理道德文化教育 │ ││四. 成立合唱團,將中華傳統│ ││ 道德文化教育理念透過歌│ ││ 曲教唱以深植內化人心 │ ││五. 與傳播媒體合作、製作推│ ││ 動中華傳統倫理道德之節│ ││ 目以推廣良善文化精神 │ ││六. 培訓志工以使各項中華傳│ ││ 統倫理道德文化教育活動│ ││ 更臻完善 │ ││七. 其他一切有利於發揚中華│ ││ 傳統倫理道德文化之活動│ ││ 推展 │ ││八. 捐助獎學金以激勵中華傳│ ││ 統文化道德倫理教育等各│ ││ 項核心價值之推行 │ ││九. 成立圖書館以擴大中華傳│ ││ 統文化道德倫理教育的資│ ││ 源予大眾 │ ││一○. 藉此使社會核心價值得│ ││ 以受到重視,轉變大眾│ ││ 觀念,淨化社會。 │ ││一一.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 ││ 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 ││ 活動。 │ ││一二. 製作有關道德倫理因果│ ││ 教育之電視節目,於電│ ││ 視頻道播放,以弘揚孔│ ││ 孟學說、老子思想,潛│ ││ 移默化社會淫厲之惡風│ ││ ,淨化人心,改善社會│ ││ 風氣。 │ │├─────────────┼─────────────┤│第三條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本會以教育弘揚及落實中華傳││元整,由陳彩瓊捐助。俟本會│統文化精神為宗旨,主要業務││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或受益範圍僅及於屏東縣,依││繼續接受捐贈。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事務:││ │一、舉辦各項中華傳統倫理道││ │ 德文化教育相關之學術活││ │ 動、講座、研討會、讀經││ │ 班。 ││ │二、各項中華傳統倫理道德文││ │ 化教育之出版品印製。 ││ │三、與其他機構合作舉辦各項││ │ 活動齊力推動中華傳統倫││ │ 理道德文化教育。 ││ │四、成立合唱團,將中華傳統││ │ 道德文化教育理念透過歌││ │ 曲教唱以深植內化人心。││ │五、與傳播媒體合作、製作推││ │ 動中華傳統倫理道德之節││ │ 目以推廣良善文化精神。││ │六、培訓志工以使各項中華傳││ │ 統倫理道德文化教育活動││ │ 更臻完善。 ││ │七、其他一切有利於發揚中華││ │ 傳統倫理道德文化之活動││ │ 推展。 ││ │八、捐助獎學金以激勵中華傳││ │ 統文化道德倫理教育等各││ │ 項核心價值之推行。 ││ │九、成立圖書館以擴大中華傳││ │ 統文化道德倫理教育的資││ │ 源予大眾。 ││ │十、藉此使社會核心價值得以││ │ 受到重視,轉變大眾觀念││ │ ,淨化社會。 ││ │十一、製作有關道德倫理因果││ │ 教育之電視節目,於電││ │ 視頻道播放,以弘揚孔││ │ 孟學說、老子思想,潛││ │ 移默化社會淫厲之惡風││ │ ,淨化人心,改善社會││ │ 風氣。 ││ │十二、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 │ 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 。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屏東縣潮州鎮四│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春路1-12號1 樓。 │元整,由陳彩瓊捐助。俟本會││ │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 │繼續接受捐贈。 │├─────────────┼─────────────┤│第五條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本會會址設於屏東縣潮州鎮四││職權如下: │春路1-12號1 樓。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 │ ││二、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 。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 ││ 定。 │ ││六、獎助案件的處裡與有關辦│ ││ 法之訂定。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與決│ ││ 議。 │ │├─────────────┼─────────────┤│第六條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11人組成。│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職權如下: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一、經費之籌措輿財產之管理││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及運用。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 擬議。 ││ │九、合併之擬議。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 擬議或決議。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成││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 ││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 ││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 │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 │專長或工作經驗。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 │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 │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八條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滿││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 │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 │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 │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 │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 │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 │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 │交接。 │├─────────────┼─────────────┤│第九條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對內為董事會主席,綜理會務││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理之。 ││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 ││行召集之。 │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 ││,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 ││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 ││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 ││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 ││許後行之: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 ││ 法第六十二或第六十三條│ ││ 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 ││ 處分。 │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 擬議。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 ││ 聘。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 ││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 ││送達各董事,並報請主管機關│ ││派員列席指導。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 ││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 ││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 ││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 ││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 ││,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第十條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 │ 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 數同意行之。 ││ 支決算。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 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 支預算。 │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 本)。 │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 │後行之: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二、基金之動用。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六、解散。 ││ │七、重大財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八、附屬作業組織設置。 ││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 項。 ││ │前項重要事項及合併之討論,││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應於會││ │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 │事及主管機關。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晝以外之│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規定。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 │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 │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 │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 │,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 │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時,得由││ │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 │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 │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 │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 │數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並依法建立會計制度。 ││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式如下: │,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一、存放金融機構。 │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派員查核。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晝及經││ 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 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 增加財源之投資。 │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後,送教育處備查。工作計晝││用財產時,不含主管機關所定│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附風險評估報告。 ││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晝以外││,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三條││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之規定 ,並函報主管機關核 ││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備。 ││理變更登記。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之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處分原有基金。經法院登記之││ │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管││ │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 │如下: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 │ 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 │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 │ 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 │ 業本票。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 │ 動產。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 │ 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 │ 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 │ 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 │ 益憑證。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 │ 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 │ 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 │ 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 ││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 │用財產時,不含主管機關所定││ │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 │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99年02月25日│本會辦理本章程第三條所列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項獎助或捐贈業務,得另訂獎││令規定辦理。第一次修訂第二│助或捐贈辦法,唯應符合普遍││條於民國99年9 月21日。第二│性及公平性原則,對同一個團││次修訂第六條於民國99年12月│體、法人或個人之獎助或捐贈││26日。第三次修訂第四條於民│,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國105 年05月24日。 │十。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記後施行。 │,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 │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 │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 │理變更登記。 │├─────────────┼─────────────┤│(無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 │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 │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 │或營利團體,應歸屬屏東縣。│├─────────────┼─────────────┤│(無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 │二十五日,如有未盡事宜,悉││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無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 │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

裁判日期: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