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楊永琦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二、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三、查本件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
四、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