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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楊永琦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附表所示之人為聲請人之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至改選新任董事為止,代行期間以一年為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之原任董事張沛然、曹新民、林正次、曹竹民、張沛芸、陳健、李其鸞、沈克芳(下稱張沛然等

8 人),均於民國104 年10月17日第6 屆第4 次董事會中辭任董事,致聲請人董事人數不足,迄今無法召開董事會選任新董事。聲請人之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已造成聲請人有受損害之虞。為此,爰依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 項規定,聲請選任臨時董事等語。

二、財團法人法第47條規定:「(第2 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財團法人之行為。(第

3 項)前項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職權,以一年為限;必要時,臨時董事或臨時董事長得向法院聲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其立法理由揭示,所稱董事會「不為行使職權」,指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而言;所稱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例如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等情形。本項選任臨時董事及指定臨時董事長之規定,與非訟事件法第64條有關臨時董事選任程序之規定不同,本項為非訟事件法第64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又本項明定「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則臨時董事及董事長係取代原全體董事及董事長之職權,且臨時董事及臨時董事長應適用本法有關董事及董事長職權之規定。

三、經查:

(一)聲請人之第六屆董事有龔兆福、丘東初、曹新民、張沛然、林正次、張沛芸、曹竹民、陳健、沈克芳、李其鸞及楊永琦等11人,其任期自103 年5 月1 日起至106 年4 月30日止。聲請人於104 年10月17日所召開之第六屆第四次董事會,會中張沛然等8 人提出臨時動議選任新董事,經全體董事無異議通過選任顏仰光、柯淑惠、顏汝、呂田弘、張淑芬、白金玉、賀為國、潘永松等8 人為新任董事(下稱系爭選任行為),張沛然等8 人旋即辭去聲請人之董事職務。嗣因系爭選任行為,有違反聲請人之捐助章程第6條、第7 條規定之疑慮,經聲請人訴請法院宣告系爭選任行為無效,最終經三審判決確定聲請人第六屆第四次董事會臨時動議所為選任董事之行為無效,此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00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 年度上字第31

0 號及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848號等民事判決案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二)承上,張沛然等8 人辭任董事後,至今聲請人之董事會僅剩董事長楊永琦及董事龔兆福、丘東初等3 人,依聲請人捐助章程第6 條之規定,聲請人董事會應設置董事11人(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00 號卷第41頁),是聲請人董事會因多數董事辭職,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核屬財團法人法第47條規定所稱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又聲請人董事會既不能行使職權,不僅有害於聲請人設立目的之達成,並使聲請人有受損害之虞,自有必要為聲請人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代行董事會之職權,堪可認定。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推薦附表所示8 人擔任臨時董事,其學養俱豐,學經歷及專業能力俱足,並均有意願擔任聲請人之臨時董事(見本院卷第49至55頁、第73、79、85、91頁願任臨時董事同意書),且臨時董事任期僅有1 年,期間內若已合法選任新董事就任,臨時董事即無繼續擔任之必要,是上開人選於此過渡期間,將有助於聲請人設立目的之達成,並維持日常事務之進行,爰依法選任上開人選擔任臨時董事。

四、依財團法人法第4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附表:

┌──┬───┬──────┬───────────────────┐│編號│姓 名│ 職 業 │ 地 址 │├──┼───┼──────┼───────────────────┤│ 1 │李玟慧│藥劑師 │台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2 │邱成煃│財團法人中華│新北市○○區○○路○○巷○○號0樓 ││ │ │法學研究院監│ ││ │ │察人 │ │├──┼───┼──────┼───────────────────┤│ 3 │劉俊成│屏東縣溫馨護│台北市○○區○○○路○○巷○○○○號0樓 ││ │ │理之家執行長│ │├──┼───┼──────┼───────────────────┤│ 4 │張家箖│教師 │屏東縣○○鄉○○村○○路○段○○○號 │├──┼───┼──────┼───────────────────┤│ 5 │林啓智│前高雄縣政府│高雄市○○區○○街○○○號0樓 ││ │ │財政局長 │ │├──┼───┼──────┼───────────────────┤│ 6 │羅煥興│社團法人中華│屏東縣○○市○○○路○段○○○巷○○號 ││ │ │消防協會南部│ ││ │ │中心副主任 │ │├──┼───┼──────┼───────────────────┤│ 7 │潘明道│祥太開發企業│屏東縣○○鄉○○村○○路○○○號 ││ │ │公司執行總監│ │├──┼───┼──────┼───────────────────┤│ 8 │廖士昌│屏東縣青山長│屏東縣○○市○○○路○○○巷○號 ││ │ │照中心主任 │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裁判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