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游建國(屏基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屏基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前於民國53年10月5 日經屏東縣政府許可設立(原名稱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醫院),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12月30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1 冊第12頁第11號)。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0 年5 月25日召開第16屆第15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4 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衛生福利部110 年
9 月10日衛部醫字第1101665724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53年度法登字第4 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屏基醫療財團法人修正捐助章程第4 條一案,業經其以上開衛部醫字第1101665724號函許可在案等語,有衛生福利部110 年10月14日衛部醫字第1100032039號函在卷可憑。查屏基醫療財團法人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4 條,除修正原第3 款機構之名稱外,主要係為增設社區長照機構,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附表: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法人依醫療法規定設立下列│本法人依醫療法規定設立下列││機構,其名稱及地址如下: │機構,其名稱及地址如下: ││一、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一、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 督教醫院:屏東市○○路│ 督教醫院:屏東市○○路││ 60號 │ 60號 ││二、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二、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 督教醫院瑞光院區:屏東│ 督教醫院瑞光院區:屏東││ 市○○路○巷○○○號 │ 市○○路○巷○○○號 ││三、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三、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 基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 東縣私立屏基居家式服務││ 服務機構:屏東市○○路│ 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屏││ 三段96號 │ 東市○○路○段○○號 ││四、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四、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 基居家護理所:屏東市瑞│ 基居家護理所:屏東市○○○ ○路三段96號 │ 光路三段96號 ││五、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五、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 基護理之家:屏東市瑞光│ 基護理之家:屏東市○○○○ 路三段96號 │ 路三段96號 ││ │六、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 │ 東市私立豐田豐源社區長││ │ 照機構:屏東縣屏東市豐││ │ 田里建豐路105巷50號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