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簡肇明(恆基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恆基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一、二、四、八、九、十、十一、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恆基醫療財團法人於民國65年3 月10日經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核准設立(原名稱為財團法人信義基督教醫院),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6 月12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
1 冊第24頁第40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09 年10月10日召開第11屆第16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1 、2 、4 、8 、9 、10、11、12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衛生福利部110 年
1 月21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445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65年度法登字第7 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變更捐助章程,前經其以上開衛部醫字第1101660445號函許可在案等語,有衛生福利部
110 年2 月24日衛部醫字第1100005937號函在卷可憑。查恆基醫療財團法人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1 、2 、4 、8 、9 、
10、11、12條,除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改為衛生福利部及文字修正外,主要係因附設恆基居家護理所之地址變更、增設
3 處機構及調整財產之運用方法而為修正,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附表: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第一條 │第一條 ││為宏揚基督耶穌救人之愛心辦│為宏揚基督耶穌愛心救人之精││理醫療機構從事醫療事業之目│神,辦理醫療機構從事醫療事││的,設立恆基醫療財團法人(│業之目的,設立恆基醫療財團││以下簡稱本法人),特依醫療│法人(以下簡稱本法人),特││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依醫療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章程。 │定,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法人設於屏東縣恆春鎮山腳│本法人設於屏東縣○○鎮○○○○里○○路○○號,並得經中央衛│里恆西路21號,並得經衛生福││生主管機關許可,於適當地點│利部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分││設立分事務所。 │事務所。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法人設立下列機構,其名稱│本法人設立下列機構,其名稱││及地址如下: │及地址如下: ││一、恆基醫療財團法人恆春基│一、恆基醫療財團法人恆春基││ 督教醫院:屏東縣恆春鎮│ 督教醫院:屏東縣○○鎮○○ ○○里○○路○○號。 │ 山腳里恆西路21號。 ││二、恆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恆│二、恆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恆││ 愛護理之家:屏東縣恆春│ 愛護理之家:屏東縣○○○○ 鎮○○里○○路○巷○ 號○ 鎮○○里○○路○巷○ 號││ 3 樓。 │ 3 樓。 ││三、恆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恆│三、恆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恆││ 基居家護理所:屏東縣恆│ 基居家護理所:屏東縣恆○○ ○鎮○○里○○路○巷○ ○ ○鎮○○里○○路○巷11││ 號1 樓。 │ -13 號。 ││ │四、恆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 │ 東縣私立恆基居家式長期││ │ 照顧服務機構:屏東縣○○○ ○ ○鎮○○里○○路○○號1 ││ │ 樓。 ││ │五、恆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 │ 東縣私立恆基社區式長期││ │ 照顧服務機構:屏東縣○○○ ○ ○鄉○○村○○路○○○號 ││ │ 。 ││ │六、恆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 │ 東縣私立鵝鑾鼻社區長照││ │ 機構:屏東縣恆春鎮鵝鑾││ │ 里1 鄰燈塔路220 號。 │├─────────────┼─────────────┤│第八條 │第八條 ││本法人董事會之組織、職權、│本法人董事會之組織、職權、││董事、董事長之遴選資格、選│董事、董事長之遴選資格、選││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由│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由││本法人另以章則定之,並報中│本法人另以章則定之,並報衛││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生福利部核准。 │├─────────────┼─────────────┤│第九條 │第九條 ││本法人財務以收支平衡為原則│本法人財務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以每年1 至12月為會計年度│,以每年1 至12月為會計年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完│,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完││成前一年度財務報告之編列,│成前一年度財務報告之編列,││並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向中│並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向衛││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 │生福利部申報。 │├─────────────┼─────────────┤│第十條 │第十條 ││本法人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本法人財產之運用方法,除零││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之: │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 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 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 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 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 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 業本票。 ││ 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 之受益憑證。 │ 動產。 ││三、購置自用設施及不動產。│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四、運用於其他經中央衛生主│ 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 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 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 │ 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 │ 益憑證。 ││ │五、其他依衛生福利部規定得││ │ 投資之項目及額度。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法人解散,於清償債務後,│本法人解散,除法律另有規定││賸餘之財產,得歸屬於法人住│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之││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財產,得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所有;不得││為目的之團體。 │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 │之團體。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中央│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衛生││衛生主管機關許可後生效;修│福利部許可後生效;修正時亦││正時,亦同。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