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4號聲 請 人 游建國(屏基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代 理 人 蔡珮容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屏基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二、四、六、八、九、十、十一、
十二、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前於民國53年10月5 日經屏東縣政府許可設立(原名稱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基督教醫院),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12月30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1 冊第12頁第11號)。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08 年12月20日召開第16屆第6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2 、4 、
6 、8 、9 、10、11、12、13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及衛生福利部110 年
5 月13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825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53年度法登字第4 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
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以前開衛部醫字第1101660825號函許可在案等語,有衛生福利部110 年6 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00018422號函在卷可憑。
查屏基醫療財團法人此次修正捐助章程,主要係因增設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刪除原第12條之內容、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改為衛生福利部,並增刪部分條文文字以期明確或限制其適用之範圍,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附表: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法人設於屏東縣屏東市華山│本法人設於屏東縣屏東市○○○○里○○路○○號,並得經中央│里大連路六十號,並得經衛生││衛生主管機關許可,於適當地│福利部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點設立分事務所。 │分事務所。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法人依醫療法規定設立下列│本法人依醫療法規定設立下列││機構,其名稱及地址如下: │機構,其名稱及地址如下: ││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一、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醫院:屏東市○○路○○號 │ 督教醫院:屏東市○○路││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 60號 ││醫院瑞光院區:屏東市○○路│二、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二巷113 號 │ 督教醫院瑞光院區:屏東││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基居│ 市○○路○巷○○○ 號 ││家護理所:屏東市○○路○段│三、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96號 │ 基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基護│ 服務機構:屏東市○○路││理之家:屏東市○○路○段96│ 三段96號 ││號 │四、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 │ 基居家護理所:屏東市瑞││ │ 光路三段96號 ││ │五、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 │ 基護理之家:屏東市瑞光││ │ 路三段96號 │├─────────────┼─────────────┤│第六條 │第六條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任期四年。 │,任期四年。 ││擔任本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及│擔任本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及││其他附設機構主管職務者,其│其他附設機構主管職務者,其││任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董事│任董事之名額,合計不得超過││總額之五分之一。 │董事總額之五分之一。 │├─────────────┼─────────────┤│第八條 │第八條 ││本法人董事會之組織、職權、│本法人董事會之組織、職權、││董事、董事長之遴選資格、選│董事、董事長之遴選資格、選││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由│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由││本法人另以章則定之,並報中│本法人另以章則定之,並報衛││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生福利部核准。 ││董事長、董事違反前項所定章│董事長、董事違反前項所定章││則者,視同違反本章程。 │則者,視同違反本章程。 │├─────────────┼─────────────┤│第九條 │第九條 ││本法人財務以收支平衡為原則│本法人財務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並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以每年一至十二月為會計年││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於年度│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終了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經│完成前一年度財務報告之編列││董事會通過後,依醫療法第三│,經董事會通過後,向衛生福││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內向│利部申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 │ │├─────────────┼─────────────┤│第十條 │第十條 ││本法人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本法人財產之運用方法,除零││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之: │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限: ││一、存放金融機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二、購買公債、公開發行之有││ 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 擔保公司債、金融債券、││ 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 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 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 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 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 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 之受益憑證。 │ 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三、購置自用設施及不動產。│ 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四、運用於其他經中央衛生主│ 之受益憑證。 ││ 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 │ 動產。 ││ │四、其他依衛生福利部規定得││ │ 投資之項目及額度。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法人因故解散時,應依法清│本法人因故解散時,應依法清││算,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於法│算,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於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機關團體所││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團體。 │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醫療│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請衛││法、民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辦│生福利部許可,並經法院登記││理。 │後生效施行;修正時,亦同。│├─────────────┼─────────────┤│第十三條 │(條號刪除,條文內容修正後││本章程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移至第十二條) ││許可,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 │ ││;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