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蕭文傑(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日光園董事長)代 理 人 翁國當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日光園捐助章程第六、七、二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日光園前於民國98年3月30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法人登記處於同年
4 月6 日登記(登記簿第16冊第14頁第355 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0 年4 月6 日召開第5 屆第
1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6 、7 、25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8年度法登財字第2 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變更捐助章程,雖未依規定先報請其許可,惟其原則上仍無意見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0 年6 月25日屏府民禮字第11024048700 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日光園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6、7 、25條,主要係明訂原因擔任牧師、傳教師、長執而經派任董事者,其於董事任期中卸任時,由原教會補派董事,並限制董事長僅得連選連任一次,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修正後條文第25條關於「一百一十年」之記載,聲請人所提出之會議紀錄記載為「一一零年」,捐助章程則記載為「一百一零年」,均有未洽,爰逕改為如附表所示之「一百一十年」,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附表: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第六條 │第六條 ││董事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連選得連任。任期中因故出缺│均為無給職。任期中因牧師、││或辭職時,由原教會補派,並│傳道師、長執卸任或其他因故││經董事會通過,其任期以補足│出缺或辭職時,由原教會補派││原缺額董事之任期為限。 │,並經董事會通過,其任期以││ │補足原缺額董事之任期為限。│├─────────────┼─────────────┤│第七條 │第七條 ││本法人置董事長一名,由全體│本法人置董事長一名,由全體││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之,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之,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數者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事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首二位重行投票,以│較多數之首二位重行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其任期│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其任期││與董事相同,並連選得連任。│與董事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表本法人。 │代表本法人。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訂立日期中華民國九十│本章程訂立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 │一年六月十二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 │七年三月十二日。 ││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一││ │十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