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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羅中美(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屏東基督教會董事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屏東基督教會組織暨捐助章程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屏東基督教會前於民國69年9 月19日經屏東縣政府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10月9 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2 冊第7 頁第50號)。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09 年4 月11日召開第9 屆第2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其組織暨捐助章程第12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組織暨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及屏東縣政府110 年5 月25日屏府民禮字第11015280400 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69年度法登字第

8 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業經其以前開屏府民禮字第11015280400 號函同意備查,其原則上無意見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0 年6 月22日屏府民禮字第11023891600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屏東基督教會此次修正組織暨捐助章程第12條,主要係因其所有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由1 筆增加為4 筆,財產(含不動產及動產)之價值與數額亦有所增加,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附表: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法人財產分不動產及動產兩│本法人財產分不動產及動產兩││種,財產總數額合計新臺幣:│種,財產總數額合計新台幣:││參拾柒萬壹仟捌佰元整。 │肆佰貳拾捌萬柒仟肆佰元整。││一、現有不動產(土地)一筆│一、現有不動產為:土地三筆││ 價值新台幣:參拾萬貳仟│ ,建物一筆,財產價值共││ 參佰元整(如財產清冊)│ 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柒││二、現有動產(現金、器具)│ 仟肆佰元整(如財產清冊││ 新台幣陸萬玖仟伍佰元整│ )。 ││ (如財產清冊)。 │二、現有動產(現金、器具)││ │ 新台幣:貳佰萬元整(如││ │ 財產清冊)。 │└─────────────┴─────────────┘

裁判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