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黃文政(財團法人覺榕教育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覺榕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及第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覺榕教育基金會前於民國102 年6月11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法人登記處於同年月18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23冊第2 頁第483 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0 年4 月28日召開第3 屆第1 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2 條及第4 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10 年
6 月29日屏府教終字第11020694901 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6 年度法登他字第108 號變更登記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以上開屏府教終字第11020694901 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0 年9 月3 日屏府教終字第1104087810
0 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覺榕教育基金會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2 條及第4 條,係因增加業務項目及會址變更,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附表: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會之成立乃承續覺榕法師推│本會之成立乃承續覺榕法師推││動淨化人心、尊重生命、肯定│動淨化人心、尊重生命、肯定││人性的精神及關心教育之德風│人性的精神及關心教育之德風││。以推展文藝、親職教育、體│。以推展文藝、親職教育、體││育教育、終身學習教育及老人│育教育、終身學習教育及老人││樂齡教育等為首要辦理之公益│樂齡教育等為首要辦理之公益││性活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性活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舉辦認識家鄉、婦女知性│一、舉辦認識家鄉、婦女知性││ 講座及促進婦女權益研討│ 講座及促進婦女權益研討││ 會活動。 │ 會活動。 ││二、舉辦美化社會、淨化人心│二、舉辦美化社會、淨化人心││ 、環境保護之講座及活動│ 、環境保護之講座及活動││ 。 │ 。 ││三、結合本縣各機關、學校和│三、結合本縣各機關、學校和││ 社團,推廣藝文教育、親│ 社團,推廣藝文教育、親││ 職教育、體育教育及老人│ 職教育、體育教育及老人││ 樂齡教育活動。 │ 樂齡教育活動。 ││四、募集急難救助基金協助弱│四、募集急難救助基金協助弱││ 勢民眾及協助本鄉籍之學│ 勢民眾及協助本鄉籍之學││ 生完成學業。 │ 生完成學業。 ││五、募集經費協助本縣各學校│五、募集經費協助本縣各學校││ ,改善教學設備,提升教│ ,改善教學設備,提升教││ 學品質。 │ 學品質。 ││六、邀請或協助國內藝術團體│六、邀請或協助國內藝術團體││ 來鄉演出或展覽。 │ 來鄉演出或展覽。 ││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七、配合政策辦理產業人才投││ 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 資教育訓練及各項青年、││ │ 在職及失業勞工職業訓練││ │ 。 ││ │八、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 │ 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屏東市○○路88│本會會址設於屏東市○○路39││號 │巷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