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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王岡鳳(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磐石社會福利事業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磐石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磐石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於民國82年8 月4 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82年8 月27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3 冊第18頁第89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0 年7 月7 日召開第8 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19 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財產清冊、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及屏東縣政府110 年8 月6 日屏府社長字第11040007600 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82年度法登字第21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以上開屏府社長字第11040007600 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0 年8 月31日屏府社長字第11043147800 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磐石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19條,主要係將因捐贈所取得坐落屏東縣○○鄉○○段○○○○○ ○○○○○○ ○號兩筆土地及其按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併入基金(財產)總額計算,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上開修正後條文關於「原始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續捐助。或捐贈之款項」一節,其中使用句號(。)部分,應屬不妥,爰逕予更正,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附表: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本會基金(財產)總額為新臺│本會基金(財產)總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整。(基金之種類│幣貳仟壹佰捌拾貳萬參仟捌佰││數額詳如財產清冊),原始基│陸拾元整。(基金之種類數額││金及個人或團體繼續捐助。或│詳如財產清冊),原始基金及││捐贈之款項,均應在金融機構│個人或團體繼續捐助或捐贈之││設立專戶儲存,所有存單、存│款項,均應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摺、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董│戶儲存,所有存單、存摺、支││事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捐助│票及印鑑等財物,由董事會決││(贈)如為不動產,應即依法│議指定專人保管,捐助(贈)││並無條件過戶本會。 │如為不動產,應即依法並無條││ │件過戶本會。 │└─────────────┴─────────────┘財產清冊(動產清冊)┌─┬────┬──┬──────┬──────┬───────┬──┐│序│ 種類 │數量│ 單位 │ 金額 │ 財產證明 │備註││ │ │ │(筆/股/張)│(新臺幣元)│ 文件編號 │ │├─┼────┼──┼──────┼──────┼───────┼──┤│ │ │ │ │ │ AB00000000 │ ││01│ 現金 │ 4 │ 筆 │10,000,000 │ 合作金庫銀行 │ ││ │(定存)│ │ │ │ 光華分行 │ ││ │ │ │ │ │ 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戶名:財團法 │ ││ │ │ │ │ │ 人屏東縣私立 │ ││ │ │ │ │ │ 磐石社會福利 │ ││ │ │ │ │ │ 事業基金會 │ ││ │ │ │ │ │ │ │├─┴────┴──┴──────┴──────┴───────┴──┤│ 總計:新臺幣10,000,000元整│└──────────────────────────────────┘財產清冊(不動產清冊)┌─┬───────┬────┬─────┬──────┬─────┬──┐│序│ 種類 │所有權狀│ 座落地號 │ 金額 │權狀影本 │備註││ │(土地/ 建物)│ 字號 │ /建號 │(新臺幣元)│ 編號 │ │├─┼───────┼────┼─────┼──────┼─────┼──┤│01│土地 │109 屏里│里港鄉土庫│ 11,242,500│000000000 │ ││ │ │地字第00│段/ │ │ │ ││ │ │1988號 │0000-0000 │ │ │ │├─┼───────┼────┼─────┼──────┼─────┼──┤│02│土地 │109 屏里│里港鄉土庫│ 581,360│000000000 │ ││ │ │地字第00│段/ │ │ │ ││ │ │1653號 │0000-0000 │ │ │ │├─┴───────┴────┴─────┴──────┴─────┴──┤│ 總計:新臺幣11,823,860元整│└────────────────────────────────────┘

裁判日期:202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