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7號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代 理 人 蘇秀娟上列抗告人因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11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然尚未繳納抗告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潘 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