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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消債聲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郭美惠代 理 人 邱麗妃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陳麗智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代 理 人 呂亮毅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賴曉秋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郭美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9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9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1-09-15